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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28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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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動遷維權養殖場動遷維權
很多農友想當然的以為養殖場拆遷也全是按照多少錢一平米賠償,其實不然,養殖場拆遷要算進來的東西多了去了,咱們一起來看看:首先從土地補償費上來說,征用養殖場、藕塘、魚塘、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應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然后接下來就是養殖場上的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用,青苗補償費一般是按照一季農作物產值計算,如果能收獲就不會給予補償。多年生的經濟林木可以移栽的就建設單位給予移植費用,不能移栽的則由建設用地單位給予一定的補償或者是作價收購;還有就是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一般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因此養殖場拆遷一般來說就是獲得:(1)養殖場上的建筑物、附屬設備的補償,比如員工宿舍、養殖圈舍、化糞池等。(2)存欄出清補償,也就是如果你養殖場內的牲畜還未到出欄階段,賣不上價錢,這個損失也是要賠償的。(3)養殖場停業、停產的補償,補償多少要根據養殖場的收入高低、規模大小等因素來決定。(4)搬遷補償,養殖場一般都是規模化的,不管規模大小都是需要一直進行養殖工作的,因為重新找地方搬遷造成的損失也需要進行評估,然后由拆遷方進行補償。
注意,一般養殖場的拆遷標準會由當地政府根據當地的地價和生活水平來評估,然后給出合理的賠償價格,畢竟每個養殖場的規模都不一樣,附著物等也是各不相同的,補償標準都需要綜合評估后給出。
影響養殖場拆遷補償金額的因素有哪些?
1.首先就是你們當地政府的財政情況,補償也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2.養殖場是否具有合法完整的手續、證件等,經營證照都齊全的養殖戶,如在經營期間碰到拆遷,具體數額先協商,協商不滿意可以委托評估進行評估。
3.養殖場環評等手續過關的,補償可能更高。
4.各種形式拆遷均會提到“在期限內”,超出規定期限內可能會遭遇強拆的情況。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所以大家還是趕緊將拆遷款協商好,然后早點搬遷。
國家出臺的相關禁養政策明確規定了5大禁養區域:居民飲水水源保護區;風景旅游區和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保護的文化區;居民聚集地或者教研人口集中區;政府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同時,《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明確指出,畜牧業發展規劃,當地土地規劃,治理環保問題等需要整改或者劃定禁養區域的,導致養殖戶需要關閉或者搬遷養殖場,給養殖戶造成一定的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依法給予補償,具體的補償標準以當地公布為準。
案情介紹
2017年,淄博市出臺《淄博市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關閉搬遷工作方案》,提出要在年底前依法全部關閉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本案當事人鄭先生在淄博市郊區某鎮承包12畝農用地用于建設養殖場。2017年10月,當地鎮政府向鄭先生送達責令限期關停拆除通知書,以養殖場在禁養區內,禁止養殖為由,要求鄭先生在15日內自行拆除養殖場并搬離,否則政府將依法強制拆除。當鄭先生向鎮政府詢問補償事宜時,鎮政府又以養殖場缺少建設類許可證件,屬于亂搭亂建的建筑,拒絕給予補償。
維權方式
首先,通過信息公開調查的方式,獲取山東省三部門聯合作出的《關于穩妥推進畜禽養殖場戶關閉搬遷的通知》。按照該《通知》要求,各地要按有無手續、有無配建治污設施、是否污染環境等情形和搬遷進度,依法分類制定出臺適合本地實際的關閉搬遷補償標準和補償政策,對禁養區內關閉搬遷的養殖場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也就是說,此次禁養關閉搬遷工作,對于養殖戶來說是有




經庭審質證,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1、檢查人員為兩人,本案證據中并沒有附韓衛忠和郗惠東的證件無法確定其是否具有資格,被詢問人沒有在筆錄上簽字,無法確認該筆錄的真實性;對證據2、該證據沒有被詢問人的簽字,對該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對證據3、因為兩份送達回證都是拒簽,我方認為兩份送達方式不合法,證明照片1中無法看清原告收到的責改決定書的內容、對照片2中聽證送達的程序予以認可;對證據4、對兩份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對其合法性不予認可,聽證申請是在2018年7月23日,行政處罰聽證筆錄的聽證日期是在2018年7月26日,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本案被告通知的時間和地點少于7日,不符合法律規定,程序明顯;對證據5、被告在開庭前并沒有提交此證據,故該證據不能做為審理本案的依據,關于被告提交的批復從其內容本身來講無法確定禁養區的劃定范圍以及禁養區劃定方案,更無法確定原告養殖場處于禁養區范圍內,被告依據以上兩個文件對原告作出處罰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對證據6、同證據5的質證意見,該通告并沒有明確指向要求原告禁止養殖搬遷或關閉;對證據7、對方案本身有異議,其沒有體現任何劃定禁養區的程序流程以及原告被劃定為禁養區范圍內,此外,方案為德惠市環境保護督查反饋問題整改工作領導小組,該小組僅為臨時組建機構,沒有職權對外作出工作實施方案;對證據8、⑴《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