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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9-07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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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品要求:通常情況下, 認證委托人按給定實驗室的規定準備樣品。試驗樣品應是在申請認證的生產企業內按正常加工方式生產的產品,不得借用、租用、購買樣品用于試驗,認證委托人 應保證其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的產品一致。給定實驗室應對認證委托人提供樣品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對樣品真實性有疑,義且認證委托人不能合理解釋的,給定實驗室 應終止型式試驗。
8.1.2.3認證委托人提出證書延續認證委托時,證書處于暫停狀態的:(1)認證委托人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前通過證書恢復申請,恢復證書的,評定中心可在受理認證委托后,直接換發新證書, 有效期五年。(2)對于未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前恢復證書,但已經監督組現場確認認證委托人已完成全部不符合項整改的, 經認證決定通過后,評定中心可在受理認證委托后,直接換發新證書,有效期五年。(3)證書暫停超過六個月, 仍不能通過證書懨復的,不再受理證書延續委托。
8.5.1.2認證證書注銷的有關規定:(1)自認證證書注銷之日起,不得繼續出廠、進口認證證書覆蓋的產品。(2)認證證書被注銷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復,認證委托人可以向評定中心重新申請認證。被注銷認證證書對應產品的型式試驗報告和工廠檢查報告不再有效。
8.5.2認證證書暫停。8.5.2.1 當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評定中心應當暫停認證證書:(1)國家、行業或地方監督抽查結果證明產品存在不合格,但不需要立即撤銷認證證書的;(2)認證委托人違反實施規則的規定(包括產品抽取樣品檢測不合格、工廠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一致性存在問題等)或評定中心相關要求,但通過整改可以達到認證要求的;(3)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未按規定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視情節需要開展調查的。
8.5.2.2 認證證書暫停的有關規定:(1)認證證書暫停期間應視為無效,暫停期間內不得出廠、進口認證證書覆蓋的產品;(2)由于生產的季節性、按訂單生產等原因,由認證委托人提出暫停認證證書的,認證證書暫停期限尤長為12個月,且 需至少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除此情形外,暫停認證證書的, 證書暫停期限尤長為3個月。暫停時間自評定中心簽發暫停通知書之日算起。因違反法律法規或出現質量問題等原因導致證書處于暫停狀態且未恢復的,評定中心暫不受 理與整改無關的認證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