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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4 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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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
相關法規。《人民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
條原告向人民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天津離婚律師利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
避免過時效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如果債權人不及時向欠款人欠款,時效屆滿后,法律不再予以保護。需要注意的是,打官司從某個角度來說就是打證據,債權人即使曾經口頭或其他方式向債務人過欠款,但沒有就此固定證據,債務人以過時效為抗辯,則債權人仍承擔敗訴風險。債權人發現債務人一再推諉,拒不還款,因及時提起。
少成本爭取利益如果債權人勝訴,人民在結案后便會向債權人退回其起訴時預交的費、保全費等費用。如果是部分勝訴,則按所支持金額退回相應費用。
相對較低的成本,債權人卻可以得到較為豐厚的利息收益。沒有約定還款時間的欠款,債權人可以自向人民起訴之日起計算利息。更重要的是一般都會確定一個帶懲罰性的延遲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即債務人未在的期間支付金錢,則需支付雙倍利息,直至全部欠款還清之日止。
具有因果關系的認定
合同罪的因果關系常表現出一定的特殊性,即:欺騙手段——錯誤認識——財物控制轉移。其中,錯誤認識處于雙重的因果關系中,既是一種結果事實,又是一種原因事實,成為一個因果關系的中介。一般而言,合同罪表現為因欺騙手段導致錯誤認識,因錯誤認識導致財產的“自愿”交付。在一些因果關系中,如果被害人錯誤在先,為人利用被害人的錯誤,通過隱瞞真相的方法取得被害人的財物,這在實踐中往往會產生一些爭議。如:甲為達到承攬某一工程項目,故意夸大自己的能力和資質,不惜支付數萬元預付款或保證金與行為人簽訂合同。然而,合同初步履行過程中,甲出現了事實不能。這一不能,是甲本身過錯所造成,應自己予以承擔。如果甲在合同履行中已經發現錯誤,需要糾正,而行為人知道對方錯誤,不但不給予協助糾正,相反,通過自己的行為導致錯誤方錯誤認識延續和程度加深。這種情況的產生,應視為是行為人積極作為方式所至,應認定其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