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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6-30 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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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1. 額定出水溫大于及等于120℃的熱水鍋爐,按照額定出水壓力分屬于C級及其以上各級。
2. 持有別許可證的鍋爐制造企業,可以生產低級別的鍋爐產品。
3. 持有C級及其以上級別許可證的鍋爐制造企業,可以制造有機熱載體鍋爐,對于只制造有機熱載體鍋爐的制造企業,應申請有機熱載體鍋爐單項制造資格,不需要定級別。
4. 對于產品種類較單一的制造企業,可對其許可范圍進行限制,如限部件、材質、品種等。
5. 持證鍋爐制造企業可以制造與相應級別鍋爐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
國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實施資格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因此,提高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考試質量,使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遵章操作,并有能力對出現異常情況和故障進行分析、判斷和處理,是預防事故的一項有效手段。但近年來,我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工作仍然存在諸多問題
第二十二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二)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
(三)有健全的充裝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緊急處理措施。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使用者進瓶安全使用指導,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提出氣瓶的定期檢驗要求。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文件。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