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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03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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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載→發放空箱→裝箱→進場→邊檢
一、排載
1、OP根據貨主提供的資料刷出集裝箱貨物托運單(排載單),排載單共九聯:
聯:貨主留底
第二聯:船代留底 (加蓋訂艙貨代業務章 打上貨主船代處的代碼)
第三聯:運費通知
第四聯:運費通知
第五聯:提箱申請書 (加蓋訂艙貨代業務章)
第六聯:裝箱單、場站收據副本 (貨柜進碼頭后蓋碼頭進場章)
第六聯附頁:繳納出口貨物港務費申請書 (注明場裝或拖裝的費用,以便向貨主收款及財務對帳)
第七聯:場站收據副本、大副聯
第八聯:場站收據
第九聯:貨代留底 (加蓋訂艙貨代業務章)
2、若所出口的貨物為食品類,在打印排載單的同時,打印一張已加蓋碼頭進場章的排載單第六聯,填上進場日期,傳真給報關行以供換取通關單。
3、訂艙確認
取排載單2~9聯和訂艙確認交由外勤至各船代處進行排載
排載后船代收取第2聯,并在第5、6、7、8聯上加蓋排載單證章。

浙江天騏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主營亞馬遜國際物流、義烏到加拿大、英國、中歐、美國等國際物流。
為了使收貨人可以在某些無法及時取得提單、而船公司又不愿意憑保證書交付貨物的情況下能及時提取貨物,實踐中就產生了“電放”的做法。人們通常所說的“電放”是狹義上的概念,即托運人(發貨人)將貨物裝船后將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所簽發的全套正本提單交回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同時收貨人(非記名提單的情況下);承運人授權(通常是以電傳、電報等通訊方式通知)其在卸貨港的代理人,在收貨人不出具正本提單(已收回)的情況下交付貨物。
因此,“電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運人簽發提單的情況下,當收回提單時即可交付貨物(或簽發提貨單)。由于承運人收回提單的地點是在交付貨物(卸貨港)以外的地點(通常是在裝貨港),視其為特殊情況,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單。然而,目前有關的國際公約、各國的法律(如中國的海商法)和法規中均無“電放”的定義。
電放應由托運人提供書面申請或保函,在已簽發正本提單的情況下,則應收回全套正本提單后方能做電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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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查驗率
綜合查驗率是指當報關單數據進入海關系統后,就會通過人工或系統隨機的方式進行布控查驗。。為了提高查獲率,總署曾提出的進出口貨物查驗率量化指標:抽查率占查驗率的50%,進口貨物查驗率大于10%,出口貨物查驗率不低于5%。在具體數值方面,除人工指令布控以外的部分,系統隨機抽查率應為3%以上。其實,也不低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