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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30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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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融資與應款的關鍵區別
保理融資 保理融資,是指賣方(供應商)申請由保理商(銀行)購買其與買方(采購商)因商品賒銷產生的應款,賣方對買方到期付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保理銀行要求下還應承擔回購該應款的責任,簡單地說就是指銷售商通過將其合法擁有的應收帳款轉讓給銀行,從而獲得融資的行為,分為有追索權的與無追索權的保理兩種。 有追索權的保理 有追索權的保理是指供應商將應款的債權轉讓銀行(即保理商),供應商在得到款項之后,如果采購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保理商有權向供應商進行追索,要求償還預付的貨幣資金。當前銀行出于謹慎性原則考慮,為了減少日后可能發生的損失,通常情況下會為客戶提供有追索權的保理。 無追索權的保理 無追索權的保理則相反,是由保理商(銀行)獨自承擔購貨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的風險。供應商在與保理商開展了保理業務之后就等于將全部的風險轉嫁給了銀行。因為風險過大,銀行一般不予以接受。 保理融資與應款的關鍵區別在于:前者在融資時,應款對應的債權已轉讓給資金提供者(銀行);后者債權并未轉讓給資金提供者(銀行),只有在銀行實現質押權時,才有可能受讓應款對應的債權。
不動產預告登記怎么辦?
不動產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指當事人約定買賣期房或者轉讓其他不動產物權時,為了限制債務人處分該不動產,保障債權人將來取得物權而作的登記。如在商品房預售中,購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進行預告登記,以制約開發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進行。 《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使用他人商標是否構成指示性合理使用
從目前實踐來看,指示性合理使用主要涉及兩種類型:一種是為了說明商品或服務的特點或用途的目的而使用他人商標,尤其表現為對商品零部件或配件用途的說明、服務對象的說明等;另一種系針對商標權利用盡而言,經商標權人許可或以其他合法方法投放市場的商品,他人購買后可以加以轉賣,也可以在廣告中推銷該商品進而對其商標進行使用。 在上述兩種情形下,對他人商標的使用均具有必要性,否則將不易識別商品的用途、服務的內容,進而可能不當影響市場 上商品的流通或服務的提供。 使用他人商標是否構成指示性合理使用,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 1.使用目的正當,即商標使用者在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時系出于善意; 2.使用尺度適當,即商標使用人應在合理的范圍內使用他人的商標,以能滿足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目的為限; 3.使用結果非混淆,即商標使用者使用他人的商標不能讓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

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的區別
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 實際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以后,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實際違約分為: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部分履行、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為。 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雖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明示毀約),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默示毀約)。作為違約行為的形態之一,預期違約當然要負違約責任。 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都是合同生效后的違約行為,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兩者并非完全相同,主要有以下區別: ,違約的時間不同。預期違約是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的違約。由于履行期尚未到來,當事人沒有履行其義務,此時一方的違約只是表現為未來將不履行義務。它侵害的是期待的債權而不是現實的債權。而實際違約是在履行期限到來時所表現出來的明顯的違約行為。它侵害的是現實的債權,這種違約與實際違約相比違約程度更大,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也相對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