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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6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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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窮竭
專利權窮竭也稱為專利權用盡,是指專利權人對合法投放市場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不再具有控制或者銷售控制權或者支配權。
??專利權窮竭的原由
??(1)專利權人通過實施其專利,包括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許可他人實施上述行為后,即已獲取了利益,其專利權已經實現。
??(2)如果在該產品被合法制造、進口并予以售出以后,專利權人仍可以對該產品享有權利,將不利于專利產品的流通和利用,從而對產業進步及科技發展造成損害,有違專利立法本意。
??專利權窮竭的注意事項
??(1)專利權窮竭是針對某一件具體專利產品而言的,即使用或者銷售某一件具體的專利產品或者依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是否侵權?
??(2)專利權窮竭所針對的具體產品,只能是由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而合法投放市場的專利產品或者依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不法侵權產品不發生專利權窮竭問題。
??(3)專利權窮竭不是專利權終止,即任何一件具體專利產品之權利的窮竭,不會導致專利權本身的終止或者無效。
專利臨時保護是指對公布以后、授權以前的發明專利申請給予的保護。
??根據《專利法》第39條和第40條的規定,專利權是從公告授權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說,在授權以前,即使他人實施了同樣的發明(無論是自己開發的還是通過發明專利公布而獲得的),專利申請人就無權以侵犯專利權為理由起訴他人。但是,由于發明專利申請在尚未授權時就予以公布,公眾就可以通過公布的發明專利申請說明書掌握該發明的內容,并可以進行實施。但由于尚未授權,申請人無法行使專利權,這對申請人不公平。于是,各國給予申請人一定的保護。但由于專利申請可能在后來的實質審查中被駁回,所以,又不能與已授權的專利一樣保護。所以,我國《專利法》第13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這就是對發明專利申請的臨時保護。
專利許可(Patent Licensing)是指專利權人將其所擁有的專利技術許可他人實施的行為。在專利許可中,專利權人成為許可方,允許實施的人成為被許可方,許可方與被許可方要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這種合同只允許被許可方實施許可方的發明創造專利技術,而不轉移許可方的專利所有權。
??專利許可的種類:按照許可范圍及實施權大小,可以分為:獨占許可合同、排他許可合同、普通許可合同等形式,此外還有交叉許可和分許可。
??獨占許可:指許可方規定被許可方在一定條件下獨占實施其專利的權利,這種許可的特點是許可人本人也不能使用這項專利,同時也不能向任何第三方授予同樣內容的許可。
??排他許可:指許可人不在該地域內再與任何第三方簽訂同樣內容的許可合同,但許可人本身仍有權在該地域內使用該項專利,這種許可也稱獨i家許可。
??普通許可:也稱非獨占性許可,它是最常見的專利許可方式,即許可人在允許被許可人使用其專利的同時,本人仍保留著該地域內使用其專利的權利,同時也可以將使用權在授予被許可人以外的第三人。
??交叉許可:也稱互惠許可或相互許可,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允許對方使用各自的專利。
??分許可:也稱再許可、從屬許可,指原專利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許可人的事先同意在一定的條件下將專利權或者其中一部分權利在授權給第三方在一定條件下使用。未經許可人事先同意,被許可人無權與任何第三方簽訂分許可合同。
專利挖掘
指在技術研發或產品開發中,對所取得的技術成果從技術和法律層面進行剖析、整理、拆分和篩選,從而確定用以申請專利的技術創新點和技術方案。即,從創新成果中提煉出具有專利申請和保護價值的技術創新點和方案。
??專利挖掘是為了從科研生產當中發現可以用來申請專利的創新點,讓科研成果得到充分保護,從而使科研過程中付出的創造性勞動得以回報,是一項極富技巧的創造性活動,是將技術創新以申請專利的形式確定下來,成為企業的無形資產。專利挖掘工作要建立在對技術創新的把握基礎之上,是對技術創新的后續工作,能夠充分體現企業或者單位的創新能力。經專利挖掘后形成的專利,則是企業單位寶貴的無形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