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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7-13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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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依據
《污染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
《污染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2018)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2004 )
《工業企業土壤環境質量風險評價基準》(HJ/T 25-1999 )
《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標準(暫行)》(HJ 350-2007)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
《 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 在產企業地塊風險篩查與風險分級技術規定(試行) 關閉搬遷企業地塊風險篩查與風險分級技術規定(試行)環辦土壤﹝2017﹞67號 關于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試點工作的通知 環辦土壤函﹝2017﹞811號
針對年度執行報告中可以代替當季度或者當月的執行報告,并且增加以下內容:
1、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執行情況;
2、排污單位基本生產信息。
3、自行檢測執行情況;
4、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
5、信息公開情況;
6、排污單位內部環境管理體系建設與運行情況;
7、其他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執行情況。
同自行監測數據和臺賬記錄一樣,執行報告也是排污單位在執行排污許可證過程中所承擔的義務,三者共同構成排污單位在排污許可管理過程中自證守法的主要原始依據,也是環保部門在核查企業是否按證排污時的重要檢查內容以及監管的依據。
分析方法
方法:標準方法(即仲裁方法),按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中選配的分析方法。
第二方法:由部門規定或推薦的方法。
第三方法:根據各地實情,等效方法,但應作標準樣品驗證或比對實驗,其檢出限、準確度、精密度不低于相應的通用方法要求水平或待測物準確定量的要求。
分析報告
報告名稱,實驗室名稱,報告編號,報告每頁和總頁數標識,采樣地點名稱,采樣時間、分析時間,檢測方法,監測依據,評價標準,監測數據,單項評價,總體結論,監測儀器編號,檢出限(未檢出時需列出),采樣點示意圖,采樣(委托)者,分析者,報告編制、復核、審核和簽發者及時間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