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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31 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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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拆遷補償標準養殖場拆遷補償標準
1、當地政府的財政狀況;地方經濟發展水平高的地方,補償的單價會比較高一點。
2、養殖場是否具有完整合格的手續;經營證照齊全的實際養殖經營者,在經營期間遇到拆遷的,具體數額先協商,協商不成的,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3、是否在當地政府規定的拆遷期限內;各種形式拆遷均會提到“在期限內”,超出規定期限內的不僅不會給予補償,當地政府還會組織力量進行強制拆除。
4、養殖場環評是否過關;養殖場環評等手續過關,那會獲得較高的補償;如果不過關,則可能分文沒有。 由于缺乏關于畜牧養殖場拆遷補償標準的法律明文規定,很多地方對養殖場進行拆遷時往往為了降低成本,通過種種理由和手段壓低甚至不予補償。下面給廣大養殖經營者介紹一下需要注意的“陷阱”。
①號“坑”:養殖場畜禽屋舍未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屬于建筑,拆違無補償。
②號“坑”:養殖場占用農用地,責令限期拆除,不予補償。
關于以上兩種破綻明顯的逃避補償的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及、《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早有規定,也講明了畜牧養殖用地的性質:畜禽養殖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性質仍屬于農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無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這里要注意,如果是占用耕地建設養殖場的,一般較難爭取補償。
也就是說,占用農用地進行養殖場建設和經營的,生產設施用地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生產,無需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拆遷方以這樣的理由責令或強制實施拆除行為的,實際上往往是為了逃避對養殖場主的補償義務的手段。
我國有哪些法律規定?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5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中,也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會、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通過以上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解讀,我們可以知道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依法登記常住”,三者是一致,就可以認定“外嫁女”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就應該享受同等的補償、安置待遇。
遇到時說以出嫁為理由,不給補償款的情形,就可以判斷為行為。可以跟當地征收辦協商、談判,要求給予適當的補償。如果依舊不能解決問題,還可以向專業的律師咨詢,及時提起行政,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們在看社會新聞的時候,常常看到一些因拆遷而導致的觸目驚心的沖突或者是釘在那幾十年不動的釘子戶。為什么老百姓從期待拆遷到害怕遷呢,到底什么樣的拆遷大家才會配合呢?其實要求也不多,總體來說就是合情合法又合理。
一、心系群眾,從群眾利益出發
房子和地是人民群眾安身立命的本錢之一,也是群眾為關注的問題之一。因此,拆遷關系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在拆遷中,要堅決制止亂占濫用耕地,嚴格城鎮房屋拆遷管理,保護人民群眾的利益,這樣既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也有利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積極溝通,合理補償
征收集體土地,一方面必須在政府的統一組織和領導下依法規范有序開展。前要及時進行公告,征求群眾意見;對于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可以妥善予以解決,不強行實施。另一方面要加強對實施過程的監管,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防止出現拖欠、截留、挪用等問題。涉及拆遷農民住房的,必須先安置后拆遷,妥善解決好被農戶的居住問題,切實做到被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重大工程項目建設涉及拆遷的,要嚴格執行規定程序和補償標準。
城鎮房屋拆遷,必須嚴格依法規范進行,充分尊重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等方面的意愿。立項前要組織專家論證,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特別是被拆遷人的意見,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要控制拆遷規模,對于沒有經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或群眾意見較大的項目,一律不得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嚴格控制行政強制拆遷的數量,實施行政強制拆遷要嚴格執行相關程序,并報請上一級備案。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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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新土管法就要實施了,那么這次的修改到底由哪些重點內容呢?我們將會在近的小科普中為大家介紹一下本次法律修改的相關內容。
此次土管法的修改明確了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條件,進一步的保護了農民朋友們的利益,明確規定了 只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才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1、軍事和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同時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5、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同時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并且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6、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同時,征收必須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