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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30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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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觀點認為股東的有限責任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對公司負有如期繳付出資的義務,股東的出資義務完成后,即完成了對公司的全部責任,股東對公司務不負責任,與公司的權人不發生直接的聯系
物的有限責任在歷確立較早,早可溯及羅馬法時期。例如,繼承法中的限定繼承就始自羅馬法。查士丁尼時代,準許繼承人在一定期間內,采取編制遺產清冊的辦法,
將繼承人清償死者務的責任限制在他所繼承的遺產范圍之內。這一專用語多用于組建公司或者企業,以表示該公司或者企業的性質,如“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等。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類文明的進步,“父債子還”的束縛已為法治文明社會所唾棄。當今,世界各國大都采用了限定繼承,即繼承人僅以繼承遺產的數額為限承擔被繼承人的務。公司人格的經濟意義。公司的人格使得公司獨立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將投資者的責任限制在其投資的范圍內,從而控制了投資風險,有效地刺激
了,進而促進了資本的迅速集中和企業經營規模的擴大,并帶動了資本市場的形成和經濟管理的革命性變革,對社會經濟的巨大發展起到了十
分巨大的推動作用,正是如此,才有人贊嘆以獨立人格為基礎的“有限責任公司是當代偉大的發明,就連蒸汽機和電的發明都不如它來得重要”。公司作為法人的一種形態,其特質完全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這必然是公司成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可以說,公司人格通過有限責任制度得到了充分展現,具有不可估量的經濟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