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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3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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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要求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擬議中的人為活動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論證,并在此基礎上提出采取的防治措施和對策。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作為一項科學方法和技術手段。任何個人和組織都可應用,為人類開發活動提供指導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是建立在環境監測技術、污染物擴散規律、環境質量對人體健康影響、自然界自凈能力等基礎上發展而來的一門科學技術,其功能包括判斷功能、預測功能、選擇功能和導向功能。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1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
負責審核、審批、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審批、備案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1法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1罪的,依法追究刑1事責任。一種理想的環境影響評價過程,應該能夠滿足以下條件:(1)基本上適應所有可能對環境造成顯著影響的項目,并能夠對所有可能的顯著影響做出識別和評估,(2)對各種替代方案(包括項目不建設或地區不開發的情況)、管理技術、減緩措施進行比較。
環境影響評價明確開發建設者的環境責任及規定應采取的行動,可為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提出環保要求和建議,可為環境管理者提供對建設項目實施有效管理的科學依據。
(1)為開發建設活動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2)為經濟建設的合理布局提供科學依據;
(3)為確定某一地區的經濟發展方向和規模、制定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及相應的環保規劃提供科學依據;
(4)為制定環境保護對策和進行科學的環境管理提供依據;
(5)促進相關環境科學技術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