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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2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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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條件編輯
(一)企業應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外貿流通企業成立時間一年以上,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按國家規定辦理工商年檢并通過年檢。
(二)注冊資本(金)外貿流通企業不低于300萬元¥;生產企業不低于200萬¥(生產企業可視情況放寬條件)。
(三)已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按國家規定辦理稅務年檢并通過年檢。
(四)該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3年內未曾擔任過被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申報及審批程序
地方企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委、外經貿委(外貿局)向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申報。部門直屬企業由各主管部門向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申報。
申報材料包括:企業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可行性報告;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企業前兩年經營情況(或地方的原始統計表)和進出口實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實有資金狀況;企業申請經營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等。
在收到各地方、部門申報文件后,提出初審意見告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對部門及地方申報的企業進行審查,將符合條件的企業的審查意見送外經貿部,由外經貿部予以審核批復。
第四章 許可證書的驗收與保管
第十六條 發證機構對許可證書實行專人、專柜、專庫統一保管。
第十七條 發證機構須在收到許可證書當日組織現場驗收。驗收工作應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同時在場,按貨運單數量認真清點無誤后予以簽收,并填寫《進出口許可證書簽收單》(一式三份,見附件2),簽收單應于次日寄送發運單位和許可證局,簽收單須存檔三年。
第十八條 發證機構在驗收許可證書時,發現有單證不符、包裝損壞和許可證書缺失等情況,應立即封存,作出書面檢驗記錄,由驗收人員及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后連同檢驗記錄報許可證局處理。
第十九條 發證機構在驗收許可證書后,應將檢驗無誤的證書及時存入專用庫房,并按證書的種類、箱號、流水號分類整理,有序存放,同時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接收登記。
第二十條 存放許可證書的庫房須具備防火、防潮、防盜等安全設施。庫房、專柜的鑰匙須由專人負責保管。庫房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庫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