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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12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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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流程
1、業務咨詢:指導企業準備相關資料
2、服務對接:企業提供相應的資料,環保管家幫助企業整理完善
3、現場指導:幫助企業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幫助企業通過環保部門的現場考查
4、完成服務:幫助企業取得環保部門發放的排污許可證,環保管家向企業交付排污許可證副本
排污證辦理所需資料
新建企業或有新建項目的企業提供“三同時”驗收報告
非新建企業提供達標監測報告
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換發排污許可證的需提供工作總結
有效的排污申報登記表
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
辦理排污證要不收費,辦理期限為30工作日。
辦理流程:
1、申辦單位提出辦理申請;
2、監測部門對其進行環境影響監測;
3、辦理排污申報登記;
4、填寫排污許可申請表,并準備相關申報材料;
5、提交申辦材料;
6、環保局正式受理后,安排工作人員對申辦單位現場檢查,召開排污許可證申查會對排污許可申辦材料進行集體審核,會議通過后發放排污許可證。
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各地現有的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應實現數據的逐步接入。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基礎上,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對全國的排污許可證實行統一編碼。排污許可證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延續、注銷、撤銷、遺失補辦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排污許可證的執行、監管、社會監督等信息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記錄。
排污許可證自發證之日起生效。按本規定發放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延續換發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禁止涂改、排污許可證。禁止以出租、出借、買賣或其他方式轉讓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內方便公眾監督的位置懸掛排污許可證正本。
核發機關應當對延續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延續的,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延續許可決定,向排污單位發放加蓋本行政機關的排污許可證,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公告,同時收回原排污許可證正本、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