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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05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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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客戶)是物業管理的權利人和責任人,決定了物業管理的價值需求
物業管理行業的客戶群體是物業的主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中的地位不僅僅體現在《物權法》中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的法律定位,作為物業管理的權利人和責任人,在物業管理商業活動中,業主更是物業管理服務的原始需求者和評價者。中國物業管理發展的獨特道路,決定了“政府主導、企業推動”的物業管理模式在初期階段的必然性,但是隨著業主權利意識的增強和企業市場競爭的加劇,物業管理行業已逐步實現“企業時代”向“業主時代”的轉換和變遷。業主或客戶需要什么樣的物業管理服務?是擺在物業管理行業乃至每一個物業服務企業面前的一個必須直面的根本問題。
對于物業管理行業來講,如何 識別業主這一特殊客戶群體的價值需求, 正確認識物業管理與其他服務業的本質區別,進而挖掘和實現物業管理的獨特商業價值,取得與其他服務業的差別優勢并形成行業的核心競爭能力?如何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和行業發展的不同階段,制定符合客觀規律的行業發展戰略?都決定了物業管理行業專業地位的確立和生存發展的可持續。
對于物業服務企業來講,在服務質量趨同化和資質品牌膨脹化的背景下,面對不同的業主群體,如何針對他們不同的價值需求,把握自身的素質和特點,在客戶細分的前提下選擇適合的客戶,做自己擅長的業務,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面對同類的業主群體,如何識別他們的共性需求和個別需求,有效需求和無效需求,主要需求和次要需求,基本需求和潛在需求?在滿足客戶的共性、基本和有效需求的同時,如何引導客戶的合理需求,挖掘客戶的潛在需求,兼顧客戶的個性需求,很大限度為客戶創造價值?都考驗著企業的內在功力,決定著企業的品牌效益。
物業管理經營中存在的問題:
理手段落后。物業管理的社會化、專業化及其業務的復雜性,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必須具備較高的管理服務水平。絕大多數物業管理公司缺乏現代化的管理的硬件設備和軟件技術,多半停留在傳統的手工式管理階段,因而不能有效地提高管理質量和效率,不能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自身發展。
收支行為不規范。物業管理是集管理、經營、服務為一體,以“微利、服務社會”為經營方針,屬于第三產業的服務性行業,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和有償服務費是物業公司的主要經營收入之一,合理的收費是物業公司正常運作的前提。目前,物業公司普遍存在收費行為不規范的問題;有的公司收費項目、依據、標準不公布,收支賬目不公開,對業主或住戶提出的疑問不作明確說明和解釋,缺乏透明度。
管理機制運作不協調。由于物業公司大多都是開發公司下屬企業,對物業驗收難以規范,前期管理費用難以到位,故物業公司的業主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公共維修費用、配套設施不到位,先天不足使物業管理公司的生存和管理非常困難。此外,物業公司在管理內容上與城市管理有較多的重復部分,在管理權限上,與有關行政部門較難劃分清楚,關系難以理順,物業公司與小區管委會,在物業管理中的地位、作用及其責權利的關系也不明確。物業管理與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關系也不協調,給物業管理帶來了 一系列困難和問題,使物業公司對一些項目的管理處于兩難境地,影響和制約著管理的正常開展。
解決物業管理問題的對策。
1、 物業管理不是保姆。從目前物業狀況來看,物管企業無外乎有三種類型,一種是由開發商組建成立,二種是由房管部門轉化而來的,三種是企、事業單位房改后組建的,或是其他原因臨時“搭建”的。這三種機構,約束性較大,管理機制陳舊,嚴重影響競爭力,沒有真正走向市場。所以說,仍然是上個世紀的產物。盡管物管企業開展了一些服務,業主仍感到不太滿意。再說,信息時代的到來,高科技的迅速發展,光靠簡單的“服務”能滿足業主的需求嗎?物管企業應脫胎換骨,打破原物管模式,建立新型的物業管理服務體系和二十一世紀的市場物管新機制,才是出路。
2、 物業管理應“以人為本”,加強自身素質建設。“人在環境中,環境改造人”。未來的小區、社區乃至整座城市,人與環境的和諧統一。物業管理的規律是“以人為本”,不但要為業主搞好服務,還要為業主營造一種氛圍,創造一種境界。“以人為本”,我的看法,物業管理需要現代裝備。一是物質裝備——運用高新技術服務;二是物業人員知識性強——有超前的意識;三是物業人員具有深層次管理能力——挖掘出為業主服務的潛力。

物業和開發商的關系是什么?
1.隸屬關系:物業公司實際上是開發商的子公司;2. 合同關系:開發商一般會以原業主的身份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然后聘請物業公司對社區進行前期管理。需要指出的是,雖然物業公司和開發商之間存在一定的關系,但二者的工作范圍是不同的,不能混淆。
二、開發商欺詐行為有哪些?
1.在出售現房的時候,如果開發商把這些質量不好的房子當作高質量的房子銷售,那就是一種欺騙。
2、開發商用合格的房屋當做工程從中騙工程加價。
3、在銷售房屋的時候就已經知道自己的房屋不能進行公開銷售的房屋。
4、虛標清盤價、便宜等欺詐的價格銷售房屋。
5、故意隱瞞自己的身份,或者冒充其他開發商的名義進行銷售的。
6、采取了聘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式的銷售誘導。
7. 利用報紙、廣播、電視、雜志等大眾媒體對自己的商品房進行不真實的宣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