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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15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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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建筑不應與同一樓內對外的商場、營業廳、娛樂、餐飲等人員密
一、辦公建筑和所屬的倒班宿舍,可以共用疏散樓梯間,但疏散樓梯間的形式應按宿舍建筑來定性。 二、辦公建筑不應與同一樓內對外的商場、營業廳、娛樂、餐飲等人員密集場所共用疏散樓梯和疏散出入口(僅供場所自用的辦公室除外)。(5.0.3) 注:有觀點認為,宿舍、旅館等屬于人員密集場所,因此也不能與辦公建筑共用疏散樓梯,但實際應用中,這些場所共用疏散樓梯的情況比較普遍,比如公寓建筑,同時可能有旅館、宿舍、辦公等綜合功能,通常共用疏散樓梯。 三、宿舍建筑內的宿舍功能區與其他非宿舍功能部分合建時,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宜各自獨立設置,并應采用防火墻及耐火極限不小于2.0h的樓板進行防火分隔。(5.2.2) 四、宿舍建筑的火災風險與辦公建筑類似(甚至更高),且有常住人員,因此不應與同一樓內對外的商場、營業廳、娛樂、餐飲等人員密集場所共用疏散樓梯和疏散出入口。
兒童活動場所,以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設置場所的疏散門
兒童活動場所,以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設置場所的疏散門、安全出口要求: 1、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這些場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要完全獨立于其他場所,不應與其他場所內的疏散人員共用,而僅供本場所人員疏散用。(5.4.4) 2、設置在單、多層建筑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5.4.4) 注:當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采用防火墻分隔時,設置在裙房內的這類場所可按單、多層建筑的要求設置。 3、兒童活動場所、托兒所、幼兒園,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 2 個。(5.5.8) 4、除托兒所、幼兒園外的兒童活動場所,當設置在單層公共建筑或多層公共建筑的首層,且整層建筑面積不大于 200m2,人數不超過50人時,可以設置 1 個安全出口。(5.5.8) 5、除兒童活動場所以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外,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表 5.5.8 規定的公共建筑,可以設置 1 個安全出口。(5.5.8)

持有乙級消防設施專項工程設計證書的單位可以承擔各類工程項目中
承擔任務范圍 (1)持有消防設施專項工程設計證書的單位可以承擔各類工程項目中的火災自動報警及其聯動控制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固定和半固定泡沫滅火系統,干粉滅火系統,防煙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系統的設計。 (2)持有乙級消防設施專項工程設計證書的單位可以承擔總建筑面積不超過10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和火災危險性為丙類的廠房、庫房中的火災自動報警及其聯動控制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煙排煙系統的設計

明確消防驗收備案抽查比例消防設計審查
明確消防驗收備案抽查比例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對消防驗收備案的其他建設工程按照人員密集場所50%、丙類廠房倉庫20%、其他工程5%的比例抽查,在出具備案憑證時隨機確定并告知建設單位,對被確定為檢查對象的項目進行現場檢查,推行“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模式。對建設單位未按《暫行規定》要求時限辦理備案的,抽查比例按100%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