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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6-27 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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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稅負輕重,將對企業投資決策產生極為重大的影響。在投資決策中的稅收籌劃,主要從投資方向、投資地點、投資形式及投資伙伴的選擇等方面綜合考慮,進行優化選擇。
例如,從投資方式來看,企業投資可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間接投資是指對或等金融資產的投資。稅法規定,購買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免交企業所得稅,購買企業取得的收入需繳納所得稅,購買取得的股利為稅后收入不交稅,但風險較大。這就需要企業進行權衡。直接投資涉及的稅收問題更多,需面臨各種流轉稅、收益稅、財產稅和行為稅等。當企業選擇直接投資時,還要在貨幣資金和非貨幣資金等投資方式上進行比較。
企業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被投資企業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計稅成本。如被評估資產合理增值,投資方應確認非貨幣資產轉讓所得,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如轉讓所得數額較大,納稅確有困難,經稅務機關批準,可在五年內分期攤入各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被投資方則可多列固定資產折舊費和無形資產攤銷費,減少當期應稅利潤。如評估資產減值,則投資方可確認為非貨幣資產轉讓損失,減少應稅所得額。
通過名義
這一原則就是利用一定的技術,使得企業達到的利潤水平和輕低的稅負水平。一般說來,企業生產經營所需資金主要有三個渠道:
1.積累:
2.借貸(金融機構或發行);
3.發行。積累的獎金是企業稅后分配的利潤,而發行應該支付的股利也是作為稅后利潤分配的一種方式,二者都不能抵減當期應交納的所得稅,因而達不到的目的。
稅收籌劃具有哪些特征
超前性,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性質不同,稅收待遇也往往不同。這樣納稅人可以針對稅法及稅收制度的有關具體規定,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以作出投資、經營和財務決策。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納稅收已經確定而再去謀求少納或不納稅款則不能認為是稅收籌劃。納稅行為相對于經濟行為而言,具有滯后性的特點。企業交易行為發生之后,才有繳納增值稅或銷售稅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