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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5 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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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編輯有限責任制度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產物,對于近現代公司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他克服了無限公司股東負擔的因公司破產而導致個人破產的風險,便于人們投資入股,是廣泛募集社會大量資金,
興辦大型企業有效的手段。這一專用語多用于組建公司或者企業,以表示該公司或者企業的性質,如“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等。
興辦大型企業有效的手段。這一專用語多用于組建公司或者企業,以表示該公司或者企業的性質,如“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等。
因此,我們認為,公司成立后,在正常經營期間,談股東的有限責任抑或無限責任沒有絲毫意義。只有當股東操縱公司,將公司視為“另一個自我”,導致公人人格被否認,或者當公司解散破產時,談股東的責任包括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才有意義。
公司人格和股東人格的聯系編輯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是相互獨立的。公司人格的獨立性核心在于其享有獨立的財產權,承擔獨立的法律責任。根據新《公
》的規定和較為普遍的學說認為,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即公人存續期間擁有獨立于包括股東在內的一切法律主體的法人財產權。而股東在履行出資義務后,則喪失了對出資的所有權,取而代之是對公司的股權,
即就是所謂的剩余價值索取權和公司控制權。在法律責任上,一般情況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
任;而公司則要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承擔責任。由此可見,作為股東和公司自治基礎的財產權和自治后果的法律責任均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