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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25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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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傘飛行條例
每次飛行前必須檢查,當感到任何有可能影響安全的疑慮時,就不要飛行。
任何不利氣象條件下不要飛行;風速超過6.7m/s不要飛行;側風超過20度、4.4m/s不要飛行。
飛行是必須戴頭盔和目鏡。
要特別注意保護長發,避免衣服和身體接觸螺旋槳、滑輪和操縱繩。
起飛是緩緩加大油門,機體開始運動,當傘充氣并升到頭頂正確位置后,加大油門
著陸時側風不要超過20度,如有情況復飛。
不要同時蹬兩個腳操縱棒,不要頻繁操縱。
在飛行高度低于30米時做機動飛行要注意保持高度,適當加大功率,以免降低高度
不要在如果發動機突然停車時不能安全著陸的空域飛行
不要在危險地區,如高壓線、樹林和建筑物等上空飛行,不要試圖穿過障礙物。
起飛和著陸應正對風。如不可避免地要順風著陸,風速必須小于3.5m/s。
動力傘管理條例
第四章 飛行人員
第十一條 動力傘飛行人員包括:飛行學員、飛行員、飛行教員和飛行技術檢查員。動力傘飛行人員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嚴謹求實、雷厲風行的工作作風,嚴格遵守航空法規和飛行紀律,堅決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第十二條 動力傘飛行學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6周歲,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持有縣級以上醫院當年體格檢查合格證;
(三)必須是取得B級以上技術標準的滑翔傘運動員或二級以上技術標準的飛機跳傘運動員;
(四)持有中國航協頒發的《動力傘飛行記錄本》。
第十三條 動力傘飛行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章第十二條申所列條件;
(二)完成了動力傘教學訓練大綱規定的訓練內容和時間,經理論考試和飛行考試合格;
(三)持有中國航協頒發的《動力傘飛行員運動證書》。飛行員參加飛行訓練和比賽,特別是執行其它任務飛行時,必須攜帶此證書。

第五章 飛行條件
第十八條 起飛場地條件:
(一)場地平坦、開闊、無紊亂氣流,面積通常不小于15O米×lO0米;
(二)不影響起傘和助跑;
(三)凈空條件良好,起飛延長線上無影響起飛的障礙物;
(四)有起飛不順利時保證安全著陸的備份距離;
第十九條 著陸場地條件:
(一)場地平坦,無紊亂氣流及影響著陸的障礙物;
(二)不影響傘具的收裝;
(三)降落五邊航線及廷長線上凈空條件良好,有能夠保證復飛的備份距離;
第二十條 氣象條件:
(一)飛行區域內無降水;
(二)飛行高度以下無云霧,水平能見度不小于1公里;
(三)地面風速不大于5米/秒,空申風速不大于7米/秒。
第二十一條 嚴禁動力傘飛入空中禁區,禁止動力傘夜間飛行,無水上飛行設備的動力傘,禁止在廣闊水域上空飛行,無論在任何地形上空飛行時,飛行高度必須高于障礙物60米以上。
動力傘的用途:
三、慶典表演
動力傘可以在100米以下進行低空飛行,可隨意變換隊形。輕巧的傘翼隨風翩躚起舞,配上發動機的轟鳴聲,獨有的美感和精湛的技藝,不斷展現著航空體育夢幻般的魅力。
四、廣告宣傳
動力傘傘衣近30平方米的面積可以張貼廣告,傘下可以張掛條幅廣告,運動員還可以攜帶彩旗,傘衣廣告醒目,發動機的轟鳴和斑斕的色彩也引人注目,廣告效果不言而喻。
五、災情勘察
在水災等自然災害發生時,對災情的勘察一般是使用直升機,但動力傘誕生后,這種起飛場地隨意,能夠深入到災情嚴重的地區進行勘察。這是動力傘在通用航空領域重要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