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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5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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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服務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是適應改革開放和加強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需要而產生,并不斷發展壯大的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多年來,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人大的有力監督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堅持以鄧民主法制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立足于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按照依法治國的總體要求,緊緊圍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貫徹“大服務”的工作方針,認真貫徹落實各項規定,各地在實踐中不斷探索“改革創新求發展、整合職能促效益”的新路子,逐步形成了“機構健全、職責明確、設施完善、運作規范、”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新格局,充分發揮了“為一方服務,促一方繁榮,保一方平安”的獨特作用
法律服務所的業務范圍非常廣泛,除不能辦理刑事訴訟案件外,幾乎可以涉足律師事務所的全部業務范圍:
(1)主持調解糾紛、經濟、勞動爭議、生產經營性糾紛及具有財產利益性質的民間糾紛;
(2)解答法律咨詢:解答法律問題、各項具體法律事務的方法和途徑及政策咨詢;
(3)法律事務文書:訴訟法律事務、非訴訟法律事務及其他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編輯]法律服務機構的條件
介入國有財產產權法律事務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述條件:(1)律師事務所設立的時間在2年以上,并具有10名以上專職律師,或具有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或具有從事集體科技產權界定業務資格;(2)了解、熟悉國有企業改革發展政策和國有資產法律事務,近2年內承辦有關國有資產法律事務5件以上;(3)律師事務所業務水平高、社會信譽好,并擁有法律和經濟方面的專門人才,熟悉企業法律事務,沒有發生過嚴重的工作過失或差錯,在以往2年內未受過任何刑事、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
法律服務機構的原則和工作
1.調查工作。調查涉及產權主體的法律狀況、接受出資單位的法律狀況、產權形成的基本法律事實,經營過程中產權的變化狀況、經營情況對產權的影響,交易標的和交易方式以及交易對象的法律狀況等。
2.法律審查。對企業存在的法律現狀,包括但不限于企業設立及存在的合法性,產權形成的真實性、合法性,產權關系、投資關系及契約關系等進行綜合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