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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05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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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依據編輯(一)外經貿部《關于對國有、集體生產企業實行自營進出口權登記的通知》(二)外經貿部《關于對國有、集體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術企業實行自營進出口權登記制的通知》(三)外經貿部《關于調整私營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申請自營進出口經營權資格條件的通知》(四)外經貿部《關于調整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資格條件及加強后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五)外經貿部《關于調整進出口經營資格有關規定的通知》(六)外經貿部印發《關于進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的通知》(七)外經貿部《關于通報落實國務視察江西省有關交辦事項進展情況的函 》
四)外經公司
中國自1979年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業務17年來,成績顯著。隨著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對外承包勞務隊伍也進一步擴大。目前,我們主要支持和鼓勵具有獨立施工能力和較強經營能力的工程公司申請對外承包勞務經營權,這類公司都要求持有建設部頒發的,并與有對外經營權的公司合作有較好的對外業績。
對出口創匯達到1億美元的外貿公司有關部門也將授予其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經營權。
對設計院在國外承擔過重要工程項目并持有建設部頒發的一級勘察設計監理證書和勘察設計院,并已在外開展1—2個經營項目,將授予其相應的勘察、設計、咨詢和監理等對外經營權。
第五條申報和審批程序
私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向注冊所在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審批。
第六條 經批準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私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憑批準文件到海關、出入境檢驗、外匯、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申領《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后開展自營進出口業務。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私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分立、合并、變更自營進出口商品目錄,須報外經貿部批準;變更企業名稱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名稱預先核準,報外經貿部辦理相應批準手續;注銷的須報外經貿部備案。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原《進出口許可證證書管理規定》(外經貿配字〔1999〕第87號)同時廢止。
附件:1.進出口許可證書需求量報送單(略)
2. 進出口許可證書簽收單(略)
3.進出口許可證書進、出庫臺賬登記表(略)
4.進出口許可證書使用情況登記表(略)
5.過期空白進出口許可證書封存/銷毀登記表(略)
6.進出口許可證書廢證封存/銷毀登記表(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