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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22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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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對于上述幾種被告人實際利益受到危害而律師獨立辯護的情形,從表面上看,辯護律師似乎是違背了被告人之意志,然而,卻在實質上實現了對被告人利益的保護。因為這幾種情形下被告人的意思表示其實是與其實際利益相悖的。如果辯護律師仍從表面理解而采取以被告人為主導的辯護方式,那就并沒有真正理解辯護律師對被告人利益保護之精義。
律師獨立辯護相對適用的區域。這屬于權衡是否可以適用律師獨立辯護的區域。或者說,此處對于律師是否采用獨立辯護而言,沒有統一、具體的抉擇標準,需要將被告人利益作為關鍵的衡量砝碼之一。
對于基于律師利益還是基于被告人利益存在模糊之處,而律師獨立辯護產生的沖突,則應當區別分析不同情況,將各種因素綜合權衡后予以解決。
律師相對獨立辯護適用的前提是不能被告人的根本利益,或者說解決律師相對獨立辯護的衡量標準的關鍵是將被告人利益放在首要位置。
律師不能為討好辦案人員而進行式獨立辯護。雖然辯護律師可能因為討好本地辦案人員而獲取狹隘的經濟利益,然而,這會毀壞自己的職業聲譽以及律師行業的聲名。這對于以職業聲譽為生存根據的律師而言,無疑是為致命的。
綜上,在我國,在特殊情況下,也即上述提及的律師獨立辯護適用的幾種類型中,采行律師獨立辯護;在律師獨立辯護相對適用的情形中,應當視情況而采取有限的律師獨立辯護方式;在其他情形下,應當實行以被告人為主導的辯護方式。
特殊情形下采取律師獨立辯護方式,一般情況下采取以被告人為主導的辯護方式是由我國法律制度,律師職業素質、職業慣例、職業心理以及法律服務市場的競爭機制等多種因素所決定的,這是基于我國律師執業環境而采取的現實主義的做法。當然,基于對律師職業能力的美好愿景,在辯護方式上對律師寄予更高的角色定位或者期望也是可以的。即使這種高標準的執業要求更多的是一種英雄主義,并非針對每個律師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