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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27 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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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諾銷售相關規定
大陸法系國家――日本
日本在其專利法的第2條第3款中,是這樣規定的:
“本法中,發明的‘實施’是指下列行為:
(Ι)對于產品發明,制造、使用、轉讓、租借,為轉讓或租借的目的的展出,或者進口該產品;
(Ⅱ)對于方法發明,使用該方法
(Ⅲ)對于制造產品的方法發明,除前項提到的使用該方法外,還包括使用、轉讓、租借,為轉讓或租借的目的的展出,或者進口依該方法所直接得到的產品。
英美法系國家――英國
英國是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起源地。其專利法第60條也對許諾銷售權作了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如有人在專利有效期間未經專利權人同意,在聯合王國對于一項發明有下列任何行為之一的,都是侵犯專利權的行為。這是指:
(Ι)當發明是一項產品時,制造、銷售、提供他人銷售、使用或進口該項產品,或者為處分或其他目的保存該產品;
(Ⅱ)當發明是一種方法時,在聯合王國使用該方法或提供他人使用該方法,而使用人知道或明顯應當知道未經專利權人同意使用該專利方法便構成侵權;
(Ⅲ)當發明是一種方法時,銷售、提供他人銷售、使用或進口依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為處分或其他目的保存該產品。
世界貿易組織
(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
在烏拉圭回合的談判中各成員達成的Trips協議,第1次在國際條約中規定了專利權人的許諾銷售權。
Trips協議的第28條規定:
“專利應授予所有人下列權利:
如果專利的客體是產品,制止第三方未得所有人同意而進行下列行為:制造、使用、提供銷售、銷售,或為這些目的進口該產品。
如果專利的客體是方法,制止第三方未得所有人同意而使用該方法的下列行為:制造、使用、提供銷售、銷售,或為這些目的進口至少是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綜述
很顯然,上述的外國國內立法及Trips協議,雖然用詞并不是統一的,但都賦予專利權人以許諾銷售權。給專利權人更多更全i面的保護已成為世界發展的趨勢。
《專利法》第20條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首先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并經國務i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后,委托國務i院指i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具體來說,我國的單位和個人,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在向國外申請專利前,應首先向中國專利局申請專利。在國內取得申請日、申請號、取得優先權,單位和個人便可以在1年的優先權期限內從容地準備向外國申請專利。即使是我國不授予專利權的某些發明創造,在其他國家可授予專利權的,(如動植物品種等),在專利局取得了申請日,無論以后是否被撤回、放棄或駁回,其優先權依然有效。
在國內取得申請日之后,單位申請的,應按照行業歸口或行政所屬關系,向國務i院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向國外申請專利請求書》,國務i院有關主管部門收到請求書后,應當在從申請日起4個月內,對該請求進行保密審查,提出是否同意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意見,通知申請人并抄送國家科委,申請人接到肯定的通知書后,即可持此通知書到中國專利局要求出具優先權證明,以辦理向外國提交專利申請的手續。個人申請的,應直接向專利局遞交《向國外申請專利請求書》,并參照中國單位的有關辦理程序進行處理。
要注意的是,向外國申請專利,必須委托國務i院指i定的具有一定涉外義務、水平的涉外代理機構統一辦理。
單件申請與PCT申請企業如何選擇?
與PCT形式的國際申請相比,單件形式的申請會造成檢索和審查過程在各個專利局重復進行的局面,比較繁復。發明人要為這些重復的勞動支付重復的費用。對于需要同時在PCT的多個締約國申請專利的大中型企業而言,選擇PCT形式省時省力,也相對節約資金。
而小型企業如果只想在少數幾個國家申請專利,單件形式則比較合適。如果小型企業認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具有廣闊的國際市場前景,而經濟條件又許可的,也可以采用PCT形式,同時向多個PCT締約國申請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