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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30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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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普林思瑞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目前已開展的監測項目有:水和廢水58項、空氣(室內空氣、工作場所)和廢氣51項、噪聲和振動8項、土壤和底泥8項共四大類125項。
環評的原則
1.與擬議規劃或擬建項目的特點相結合;
2.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法規;
3.符合流域、區域功能區劃、生態保護規劃和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布局合理;
4.符合清潔生產的原則;
5.符合國家有關生物化學、生物多樣性等生態保護的法規和政策;
6.符合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的政策:
7.符合國家土地利用的政策;
8.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總量控制要求;
9.符合污染物達標排放和區域環境質量的要求;
10.正確識別可能的環境影響;
11.選擇適當的預測評價技術方法;
12.環境敏感目標得到有效保護,不利環境影響較小化;
13.替代方案和環境保護措施、技術經濟可行。
環境影響評價準則是對傳統的經濟發展方法的嚴重變革。在傳統的經濟發展中,往往考慮直接的、眼前的經濟效益,沒有或很少考慮環境效益,有時甚至為獲取部分的暫時的效益,以犧牲資源和環境為價值。成果就不可避免地形成環境污染和損壞,導致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尖銳對立。實行環境影響點評準則,能有效地改動這種情況。進行環境影響點評的進程,是知道生態環境與人類經濟活動彼此依賴和彼此制約聯系的進程,知道的進步和深化,有助于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的統一,完成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
環境影響評價為擬定區域經濟發展規劃供給科學根據。在傳統的發展中,一個區域,一個城市由于缺少社會的、經濟的、特別是環境的歸納剖析點評,盲目性很大,往往形成畸形發展,呈現資源和環境的嚴重損壞和污染。經過環境影響點評,把握區域的環境特征和環境容量,在此基礎上擬定的社會經濟發展規劃才干契合客觀規律并切實可行。
環境影響評價是建立在環境監測技術、污染物擴散規律、環境質量對人體健康影響、自然界自凈能力等基礎上發展而來的一門科學技術,其功能包括判斷功能、預測功能、選擇功能和導向功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施行)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法律強制規定環境影響評價為指導人們開發活動的必須行為,成為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貫徹“預防為主”環境保護方針的重要手段。
在做項目環評前,建設單位應考慮以下幾點:
1.項目是否位于規劃園區(規劃園區是否做過規劃環評)。
2.項目選址是否合理、項目周邊環境與本項目情況,若項目污染較大,周圍環境敏感點較近,有無調整項目產污車間等平面布置的可能。
3.項目是否符合當地環保等規劃,是否符合產業政策等。若以上都無太大異議,可進行下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