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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26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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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對勞務派遣做了什么要求?
勞務派遣指的是由勞務派遣公司與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然后派遣到相關合作企業上班服務,由用工單位向勞務派遣工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但是管理是由勞務派遣公司管理的一種企業用工方式,也是現在比較受到企業歡迎的一種方式。
勞務派遣在我國剛出現的時候,不管是市場還是用工方式都不是很成熟,導致勞務派遣行業比較混亂,可能會有一些不正規的勞務派遣公司混雜其中,通過不正當的途徑騙取錢財,隨著《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實施,勞務派遣市場也趨于成熟。下面和諾小編為大家分享一下《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對勞務派遣做了哪些要求,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明確僅限三種崗位
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稌盒幸幎ā穼Α叭浴敝械摹拜o助性”進行了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并在單位內公示。

國內勞務派遣勞動合同相關知識有哪些
國內勞務派遣勞動合同的相關知識如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規定的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六十五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適用哪些工作崗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務派遣只能適用于如下工作崗位:
其一、臨時性工作崗位:即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
其二、輔助性工作崗位:即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
其三、替代性工作崗位:即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對上述“三性”工作崗位中的臨時性和替代性工作崗位,爭議較少,但是對輔助性工作崗位爭議較大,關鍵點在于如何界定“主營業務崗位”和“非主營業務崗位”。其確定帶有比較大的主觀性。
對此,《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痹摋l援用了《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所以還是存在用人單位和工會或者職工代表是“單決”還是“共決”的問題。對此,實務中,一般認可的是“單決”制。

勞務派遣用工比例是多少?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由于但是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在我國不具有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因此,《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等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以及船員用人單位以勞務派遣形式使用國際遠洋海員的,不受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和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為使勞務派遣用工數量較多的用工單位能夠平穩地將用工比例降至規定比例,很大限度地減少對企業生產經營、勞動者就業和勞動關系的影響,《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給予了用工單位兩年的過渡期,即用工單位在《暫行規定》實施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可以在《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施行之日起兩年內逐步降至規定比例。
同時要求,在未達到規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超過比例的用工單位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調整用工方式,逐步達到規定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