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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7-03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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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申請辦理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可以向海關提供,申請放行貨物:(一)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尚未確定的;(二)有效報關單證尚未提供的;(三)在納稅期限內尚未繳納稅款的;(四)減免稅審批手續或者其他海關手續尚未辦結的。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規規定不得的其他情形,海關不予辦理放行。
海關以經過審核的單證為依據,在海關監管場所(包括口岸碼頭、車站、機場、郵局等)對所申報的進口貨物進行檢查,以核對單物是否相符。海關查驗時,報關人應派人到現場協助海關工作。海關現場審單結束。貨物單證放行后,貨主應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內將貨物運至海關監管區內進行驗放。如需查驗,報關行應及時與海關聯系,進行貨物查驗,驗完后需按船公司封鉛封。不需查驗的應及時進行實貨放行,將裝貨單按截關時間送到港區裝船。
外貿進出口的報關流程。
1、報關資料準備,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運輸負責人、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關的規定,辦理貨物、物品、運輸工具進、出境及相關海關事務等。
2、簽訂進出口合同,確定由國內出口貨物到國外。(進出口商品準備好相應需要的出口監管文件,如出口許可證、商檢、配額證、機電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