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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4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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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活用工與勞務派遣的不同
兩者的性質不同:
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將勞務派遣給其他用人單位。然后,支付服務費給勞務派遣機構的企業,才能夠獲得勞動者來完成任務,之后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薪資報酬。
靈活用工不是固定的全職工作模式。通過靈活用工平臺,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找到自由職業者完成任務工作,企業與員工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所以靈活用工比勞務派遣更靈活。通過靈活用工平臺,無需復雜的入職手續,企業還可以節省高額的社會保障費用。同時,通過聘用外部員工,將業績好的員工轉變為正式員工,這也可以對內部員工起到激勵和促進作用。
業務的獨立性不同:
因靈活用工 針對的是具體業務,因此靈活用工服務供應商需要主導業務的進程,管理現場人員。勞務派遣則由實際用工單位控制業務進展,派遣員工完全受控于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對其進行管理,勞務派遣機構不涉及認可用工單位的業務問題。
靈活用工與勞務派遣的不同:
給付員工工資的標準不同:
勞務派遣員工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通常按照用工單位的正式員工,實行同工同酬。
靈活用工的工資則完全由靈活用工服務機構決定并進行發放。
費用結算周期不同:
勞務派遣人員與用工單位的正式員工相同,由用工單位按月將其工資支付給派遣機構,派遣機構在支付給派遣員工,因此派遣機構與用工單位之間通常是按照月進行結算的。但靈活用工則不同,服務供應商與用工單位之間通常按照業務的進展程度約定結算周期。
支付對價的對象不同:
勞務派遣是一種勞務合同關系,用工單位通過派遣企業向員工支付工資,員工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動服務,企業針對勞動力的使用支付對價。靈活用工是一種承包合同關系,企業針對完成的工作成果支付對價。
現在很多企業或單位的員工中都有屬于勞務派遣性質的,原本這種方式是為了讓企業擁有更需要的人才,但是隨著派遣公司的增加以及派遣人員的水平參差不齊,但是現在企業在選擇勞務派遣服務時也有許多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對于企業勞務派遣行為來說***重要的就是對于派遣公司的考察,作為派遣公司必須確保資質合法才行,而且還要重視派遣公司的實力規模以及風險轉移程度,之所以要重視這點是杜絕出現遇到問題派遣公司把自然推得一干二凈的情況發生,而且作為派遣公司應該有預防風險的能力才行。
第二,在企業勞務派遣服務中自然還應該重視具體派遣人員的情況,這一方面是對派遣企業的人才管理體系的考察,同時也需要對具體派遣人員的情況進行考察,現在很多派遣行為中派遣的員工并不符合用人單位要求,但是依然進行派遣,所以要考察具體的派遣人員才行。
第三,還要考察的就是派遣公司的服務情況,比如對于派遣人員的管理以及工資發放和社寶繳納以及用工方面的工作處理能力,好的派遣公司可以在各方面提供服務,同時還要重視派遣公司的口碑才行,派遣行為本身是雙贏的行為,因此更應該重視具體派遣人員的情況才行,確保三方達成穩定的合作關系,讓企業勞務派遣的質量更好。

勞務外包淺析
勞務外包不是一種用工形式。
一、勞務外包是承包企業的一種經營形式。
勞務外包通常是企業將部分工作發包給具有一定勞務能力的企業或者個人,由后者具體完成相應業務內容。勞務外包相對于發包單位而言是企業外部關系。勞務外包合同雙方是平等主體的法人或者單位,或者個人,雙方通過勞務合同建立一種平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二、勞務外包解決規則是合同法。勞務關系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關系,無行政隸屬關系,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義務,勞務提供者提供勞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三、勞務外包通常是按照約定的勞務價格。勞務發包單位購買的是勞務,支付的是勞務報酬,而非工資。于是,也不存在勞務發包單位繳納社報,以及承擔工殤成本等問題。
四、勞務關系雙方地位平等。單位承包勞務,發包單位對勞務承包單位具體從事勞務工作的員工不進行直接管理。承包單位管理自己的員工。
五、承包方風險自擔(雙方都是法人單位情況下)。承包單位是法人單位,自然是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的,根據風險自擔原則,以及權利義務對等,自己承擔自己行為風險是自然而言的事情。這也符合勞務發包單位降低成本的訴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