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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8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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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長什么樣?
以知識產權行業為例,如果說商場就如戰場,一步意味著占據先機,掌握的主動權,那勝算自然增加不少;而把商場比作弈棋的話,一步則表示比對手看到更遠的下一步,自然會棋高一著。一句話,美國聯邦知識產權事務所深圳代表處是知識產權行業的者和領1導者。
美國聯邦知識產權事務所深圳代表處始終被跟隨,知識產權代理人,從未1被超越。

美國發明專利申請與外觀專利申請程序上的主要區別
對于美國外觀專利申請而言,很多關于發明專利申請的規定、條款均適用,例如專利法102、103款關于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性的規定,專利法112款關于說明書的相關規定,專利細則1.56款對披露義務的規定等,但是作為外觀專利申請,還是有其獨特之處。下文中,筆者僅對發明專利申請與外觀專利申請程序上的主要區別進行宏觀的概述,使申請人能夠對兩種專利申請的不同之處有一個初步的了解。世界各地專利檢索系統的正確進入方法加拿大加拿大知識產權局(CIPO)負責加拿大多項知識產權的管理和實施事務,其負責范圍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工業設計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專利申請途徑
發明專利申請,可以通過巴黎公約要求優先權的途徑提交美國發明專利申請,直接提交美國發明專利申請,或通過PCT國際申請進入美國國家階段;享有優先權的專利申請,在年度期限的計算上,申請日就是指優先權日,以優先權日作為年度計算的起算日。而外觀專利申請,僅能通過巴黎公約途徑提交外觀專利申請或直接提交外觀專利申請,不能通過PCT國際申請進入美國國家階段。
優先權期限
根據巴黎公約,對于一件發明專利申請,優先權期限為1 年;
而對于一件外觀專利申請,優先權期限僅為6 個月。
權利要求數量
發明專利申請,可以包含多項權利要求;
而外觀專利申請,僅能包含一項權利要求。
臨時申請相關規定
對于一件發明專利申請,可以提交臨時申請,也可以提交正式申請,且一件正式的發明專利申請可以要求在先臨時申請的優先權;
根據臨時申請的相關規定,臨時申請不能是外觀申請。
美國聯邦知識產權事務所深圳代表處宗旨為中國各大中小型企業,獨立發明人,提供美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深圳代表處的成立是為了使發明人與美國知識權產權代理機構之間,能更方便、快捷地聯絡與接洽,是面向中國的一個窗口。
商標組合申請有哪些弊端呢?
客戶在申請商標的時候會疑惑為什么很多的商標顧問都會告訴客戶要將組合的商標分開申請?專利申請早期公開對于發明專利申請,專利局通常自提交日起18個月予以公開。這并不是代理公司為賺錢客戶服務費用的手段,而是站在專業的角度告訴客戶商標分開申請,使用過程更加靈活。因為分開申請的商標可以組合使用,組合申請的商標不能拆開使用,這是商標注冊的一條規則正如商標有盲期是一樣的不可避免
1.風險增加
組合申請風險更大,分開則反之。對于中文商標、字母商標和圖形商標組合的商標,商標局會將其拆開來分別審查,只要有一個元素和別人商標中的相同元素構成相同或近似,就會將該枚商標整體駁回。歐洲專利申請歐洲專利局(EPO)是根據歐洲專利公約,于1977年10月7日正式成立的一個政府間組織。如:要注冊“倍克beikeer及圖形”,但存在“北科beiker及圖形”,英文部分近似,整體駁回。
2.使用不便
組合申請使用不方便、不靈活,分開則反之。若組合申請,則使用時必須組合使用,不能拆分,不能換位置,綁定死了;而分開申請則非常靈活,可獨立用,亦可隨意組合用。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受保護范圍,要以申請案中的'權利要求書'為準。如:NIKE、圖形、耐克,可以分開,可以組合,對于包裝,門頭,產品上用都非常方便,如果組合申請,在鞋子上使用就非常大一塊,也不美觀
3.時間增加
組合申請的商標其審查速度比單獨申請的商標相對較慢,因為每部分都要分開審查,而單獨申請則互不影響。
4.費用問題
組合申請費用少,單獨申請費用多。組合申請為一個商標是一份的錢,分開申請就要花幾份錢。雖然表面成本增加了,但是實際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無形效益要遠遠大于分開注冊的這筆費用。
因此,單獨注冊的商標在使用時非常靈活:既可以分開使用,又可以組合使用,在大大提高注冊成功的幾率的同時,又能增強商標在注冊成功后的商標防御能力。
商標分開申請正如商標有盲期是一樣的性質,而且商標分開申請不會因局部審核不通過而導致整個商標不通過。從時效和成功率以及申請費用三方面來考慮,分開申請的性價比都是比較高的。
同時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PCT國際申請PCT的基本流程1.提交一份國內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先申請)。 由上述規定可知,申請人可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同時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和申請發明專利,如下:
一、能在較短的時間內獲得專利授權,取得專利證書。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不需要進行實質審查的,從申請到授權發證的時間通常在6-12個月左右。對于很多申請人而言,與專利申請有關的產品,經常在申請之后,就會參展,并投放市場。實用新型與發明的不同之處在于,一,實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狀的產品,不能是一種方法,例如生產方法、試驗方法、處理方法和應用方法等,也不能是沒有固定形狀的產品,如藥品、化學物質、水泥等。申請實用新型能及時通過已獲得的專利權進行維權、宣傳推廣和資質認證等。
二、寧愿勾錯,也不要漏選。同一申請人在同日(指申請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的,應當在申請時分別說明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已申請了另一專利;未作說明的,關于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的規定處理。按這個法條來理解,同一天申請的實用新型和發明,即便不是相同的發明創造,在請求書做了勾選不會有問題。如果在請求書中漏選了,發明符合授權條件時,只能通過修改權利要求,進一步縮小保護范圍,使其權利要求與實用新型的不同來獲得授權。哈拉雷協議、歐亞專利公約或者歐洲專利公約的成員國的國民或居民一般也可以選擇向非洲地區工業產權組織(ARIPO)專利局、歐亞專利局或歐洲專利局分別提出國際申請。
三,只能在實用新型的權利有效時,才能通過放棄實用新型來獲得發明的授權。這種情況時常有發生1,發明的審查時間比較長,在通過實質性要求的審查之后,同時申請的實用新型因為未交年費而權利終止。
四,實用新型和發明的保護時間無縫對接。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實用新型專利權自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之日起終止。由哈拉雷協議,歐亞專利公約,以及歐洲專利公約建立起來的地區專利體系的成員國可能會'關閉獲得國家專利保護的途徑',即指1定該成員國的國際申請可自動被作為地區(ARIPO、歐亞或歐洲)專利申請處理,并由各自的地區專利局處理。也即在發明的答復過程中,為了能獲得發明的授權而提交的實用新型的放棄專利權聲明,其生效條件是發明的授權,若審查員針對發明又審查出其它的問題,導致該發明無法授權時,該實用新型的放棄專利權聲明是不會生效的。
五,擴大專利保護范圍。可以同時申請實用新型和發明的發明創造,必定是與結構有關的創新。若只申請實用新型,無法對與該結構有關的方法創新進行保護。USPTO網站是政府性官1方網站,全1方位向全世界提供專利信息服務,專利數據庫每周更新,具有豐富的檢索入口和經過詳盡標引的專利題錄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同時申請發明,則可以在發明的申請文件,對與該結構創新有關的加工方法、使用方法、安裝方法、控制方法等方面進行保護。
六、延長主動分案的時間。在同一份申請文件中,發明人可能針對其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提出多種技術方案。寫入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方案,在不具有單一性時,審查員會發出要求分案的審查意見。又由于權項超出十個會增加每項150元的超項費,也有些技術方案是明顯不具有單一性的,申請人出于申請費用的考慮,可以將這些不具有單一性的技術方案寫在說明書。這些技術方案可能不被申請人在實際生產采用,但卻很可能被同行所采用。從專利權的穩定性來看,發明是經過實質審查的,所以一旦獲得專利權,其權利是比較穩定的,不容易被無效,而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未經實質審查,即使獲得專利權,其權利也非常不穩定,很容易被宣告無效。在市場推廣過程中,發明尚在審查過程,申請人可以根據市場應用的情況,對于那些被同行應用的技術方案提出主動分案申請,以達到壟斷市場,保護自身市場利益的目的。由于同時申請了實用新型,有實用新型專利權進行維權,發明的審查過程較長,有更長的時間來考慮是否需要進行分案申請。
八、發明的授權不一定需要放棄實用新型。專利代理行業,有一種觀點認為代理人不需要做出創造性勞動,照著技術交底材料來寫。而另一種觀點認為代理人對發明人的技術方案進行撰寫時,是第二次創造。撰寫時需要充分理解技術交底材料,基于自己的經驗,與發明人深度溝通,將創新內容補充完整,寫出內容更為豐富的申請文件。由于權利要求有超項費產生,因此,在同時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時,可以考慮將二者的權利要求寫出不同的內容。申請人只要根據該條約提交一份國際專利申請,即可同時在所有成員國中要求對其發明進行保護。將采用較多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寫在實用新型的申請文件中,而將較具有前瞻性的技術方案寫至發明的申請文件中。這樣的二份申請,雖然來自同一個發明創意,卻會因為技術方案存在差異,構成不同的保護范圍,也就不是專利法上所說的“相同的發明創造”,二者的權利可以同時存在。
九、專利保護期限更長。若只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權只能是從授權日開始,至申請日之后的第十年。若同時申請了發明和實用新型,則可以將保護期限延長至申請日之后的二十年。
十、發明授權之前的公開階段,被人使用了,還可以通過實用新型專利權進出專利維權,讓侵權方進行賠償,而不只是發明公開狀態的技術使用費。專利法第十三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即享有請求給付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的權利,但對于專利臨時保護期內實施其發明的行為,申請人并不享有請求停止實施的權利。因此,在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內實施相關發明的,不屬于專利法禁止的行為。在專利臨時保護期內制造、銷售、進口被訴專利侵權產品不為專利法禁止的情況下,其后續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行為,即使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也應當得到允許。網站檢索主要有澳大利亞專利數據檢索系統(AusPat)和澳大利亞外觀設計數據檢索系統(ADDS)。也就是說,專利權人無權禁止他人對專利臨時保護期內制造、銷售、進口的被訴專利侵權產品的后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對于在專利臨時保護期內制造、銷售、進口的被訴專利侵權產品,在銷售者、使用者提供了合法來源的情況下,銷售者、使用者不應承擔支付適當費用的責任。由此可見,在發明授權之前的公開階段,別人使用其專利技術,在維權過程中將會大打折扣,若是同時申請實用新型,實用新型的授權時間和發明的公開時間相近,此時已經可以采用實用新型專利權進行維權,克服了發明的臨時保護期的不足。
基于上述的特點,申請人的發明創造是關于結構方面的創新,有一定的技術含量,又急于用在上市產品時,都建議同時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