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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16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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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2020年這場疫情,對于買賣合同的履行有著非常大的阻礙,很多人認為這是一種不可抗力,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有著以下規定:
《合同法》第94條“(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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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買賣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
(二)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的;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
取回的標的物價值顯著減少,出賣人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鄭州安博】是一家專業的律師事務所,為了更好的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采用全體律師授薪、案件結果、服務質量績效考核的公司化管理模式,以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制度、雙人復核制度、客戶評價制度,對事務所全體專業律師代理案件進行精細化的流程管控。我們通過的團隊協同,不計成本的時間投入和反復演練,致力于為客戶提供一流服務與專業有效的爭議解決方案。
很多人在買房的時候,是通過商家的宣傳了解房子信息的,但是如果宣傳內容不符合實際從而導致買賣合同糾紛的話,應該怎么辦呢?我們來了解一下吧。
《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商業廣告原則上認定為一種要約邀請。一般情況下不能將未訂入合同中的宣傳廣告內容作為合同內容。但是,房地產開發商即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做的說明和允諾,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這些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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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房產買賣合同糾紛的原因有很多,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因出賣人惡意違約和欺詐,致使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的,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五種情形是什么吧: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假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由此五種情形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時,購房人可以請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還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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