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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4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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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穩定性工作進行方式
通過召開群眾來信來訪聽證會,對屢次重訪、纏訪、越級訪的老戶,以及一些復雜的案件和可能釀成群體訪、越級集體訪的案件,邀請各界群眾代表共同參加,把涉法群眾來信來訪問題的處理與其相關人群的行為納入法律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之中,通過聽證,平等對話、多方參與、共同理事,使當事人心服口服。通過群眾來信來訪聽證會也是社會穩定性工作進行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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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社會穩定性
要堅持經濟發展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教育、就業、收入、食品安全等問題,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更實在地惠及廣大人民群眾。中辦、國辦于2015年4月發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時強調:落實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切實做到應評盡評,著力完善決策前風險評估、實施小風險管控和實施后效果評價、反饋糾偏、決策過錯責任追究等操作性程序規范。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紀要月報制度,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建立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綜合機制,著力防止因決策不當、矛盾糾紛排查化解不及時等引發重大群體事件。
社會穩定性中的綜合治理
在黨的領導下,實行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是我國法律工作的優良傳統和獨特優勢。改革開放使過去高度集中的管理體制變為相對放權搞活的新體制。社會開放了,情況復雜多了,治安狀況也較過去大不相同了。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專門工作同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傳統是不是過時了?
幾十年的實踐證明,這一傳統不僅沒有過時,反而更加重要了。歷史是人民群眾創造的,人民是國家的主人,這是唯物史觀的基本原理。無論什么時候,管理社會,維護治安,不堅持群眾路線都是不可能成功的。我們必須適應新的形勢、新的情況,更好地運用和發展專門工作同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優良傳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就是在新形勢下堅持和發揚這一優良傳統的新形式,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解決社會治安問題的新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