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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1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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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公司經營服務有著自身的特點和規律,因此自然有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拒絕墊付:
現行法律制度明確了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中,用工單位應當實際承擔派遣員工工資和費用。7%,兩三年仍呈上升趨勢,2010年底上海市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單位有4。這就是勞務派遣公司不墊付原則的法律基礎,也就是說派遣公司不為用工單位墊付派遣員工工資和費用。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堅持原則,為用工單位墊付上述費用,也就意味著無形中極大地增加自身的經營風險。

在勞務派遣條例中明確勞務派遣三方的責任權利。以生產線承包為特征的勞務外包合作,因為不存在租賃關系而并非勞務派遣,也不適宜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是一種勞動關系比較特殊的用工形式、就業形式和經營形式,它與傳統的勞動力市場運作和管理模式存在沖突。為此,應對勞務派遣有一定的制度性限制,如勞務派遣工可從事的行業、工種,用人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工的條件等。但是,勞務派遣也是勞動力市場的一種正常現象,管制太多,不利于其發展。

由于傳統就業形式單一,勞務派遣在我國還屬于一種比較新的事物。目前,包括勞務派遣在內的勞務經濟是我國的一個新的商機,發展現狀可以概括為快速發展、潛力巨大、無序競爭和缺乏規范。與國外相比,我國關于勞務派遣的管理制度還極不成熟。首先,沒有關于勞務派遣的立法:既沒有關于勞務派遣的單獨立法,已有的法律法規中也沒有相關的規定。其次,在法律缺位的情況下,其他管理制度也沒有跟上。個別地方也出臺了一些有關的規章政策,但普遍存在調整對象范圍過窄、調整內容不全等問題。從調查的情況看,主要有以下有關規章: (1)地方規章 (2)社會保險政策 (3)人才租賃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