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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09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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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建設工程造價預算收費標準在施工過程中,經常發生設計變更。1983年8月《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0條曾經規定:屬于包干范圍以外的設計變更,可對合同工程價款進行調整。我國《合同法》對此則沒有作出專門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標的即工程的設計變更主要有:超過原設計標準和規模,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數量、規格;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改變有關上程的建設工程造價預算收費標準施工時間和順序;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發生設計變更時,可以按下列辦法調整工程造價:
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建設工程造價預算收費標準的價格,可以此作為參照確定變更價格,變更合同造價;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的履行合同的代表確認后執行。承包人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的。視為此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發包方收到承包方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后規定確認時間內不確認的,視為已確認。發包方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變更價款的,按雙方確定的爭議的約定處理。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否則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建設建設工程造價預算收費標準和逾期交工的處罰也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內容,絕大多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也都涉及到逾期交工的問題。我國《合同法》第278、281、283、284條規定:“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什么是“建設工程造價預算收費標準”
建設工程造價預算收費標準就是指工程的建設價格,是指為完成一個工程的建設,預期或實際所需的全部費用總和。從業主(投資者)的角度來定義,建設工程造價預算收費標準是指工程的建設成本,即為建設一項工程預期支付或實際支付的全部固定資產投資費用。這些費用主要包括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建筑工程及安裝工程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建設期利息、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這項費用目前暫停征收)。
盡管這些費用在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中,按照新的財務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核算新產價值時,并沒有全部形成新增固定資產價值,但這些費用是完成固定資產建設所必需的。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建設工程造價預算收費標準就是建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從承發包角度來定義,工程造價是指工程價格,即為建成一項工程,預計或實際在土地、設備、技術勞務以及承包等市場上,通過招等交易方式所形成的建筑安裝工程的價格和建設工程總價格。在這里,招的標的可以是一個建設項目,也可以是一個單項工程,還可以是整個建設工程中的某個階段,如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建設項目的設計,以及建設項目的施工階段等。
建設工程造價預算收費標準預算審核的內容
對換算的定額單價的審核———除按所述規定外,也要搞清容許換算的內容是定額中的人工服務、材料或機械中的所有還是一部分?另外換算的方式是不是?選用的指數是不是正確?這種都將立即危害單價的性。對填補定額的審核———主要是查驗編制的根據和方式是不是正確,建設工程造價預算收費標準材料預算價格、機械臺班單價等是不是合理。
建設工程造價預算收費標準費用的審核,取費應依據本地工程造價管理方法部門授予的文件及要求,結合有關文件如合同、招書等來明確費率。審核時要留意取費文件的及時性;實行的取費表是不是與工程性質相符;費率計算是不是正確;差價調節的材料是不是合乎文件要求。如計算時的取費基本是不是正確,是以人工費為基本還是以直接費或是人工費 機械費為基本。針對費率下幅或總價下幅的工程,在結算時非常要留意變動或增加新項目是不是環比下幅等。
長期以來, 建設工程造價預算收費標準建設項目普遍存在著"三超"現象, 而要克服這一現象, 使“經批準的投資估算作為建設工程造價的限額”, 對以后的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和工程竣工結算都起到控制作用。需要通過多方面, 多環節的共同努力, 其中提高項目投資估算的相對準確性, 充分打足資金, 就是工程造價管理者的首要責任. 尤其是在投資決策階段, 項目法人 (或項目業主 )是工程造價控制的主體,項目法人應從擬建項目的建設目的、項目建成后的預測功能 (或設計功能 ) 和對項目建設周期內預測的各種因素, 進行周密、細致的調研和考察, 做出在項目投資決策階段控制工程造價的具體目標和決策, 并依此要求工程造價管理人員做出較為準確的投資估算。
建設工程造價預算收費標準糾紛的解決應當遵循以下幾點
在建設工程造價預算收費標準建設工程糾紛中,涉及糾紛的,當事人有明確約定的,人民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如果約定不明確,如暫定等,但約定按照某一定額進行結算,人民委托鑒定時應當明確按照該定額進行結算。這樣做是符合《合同法》第64條的規定的。但是,這樣做的前提是有賴于工程造價行業的觀念和管理方式的改變。其核心在于如何看待建設工程定額的性質,一旦明確了定額不是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后,這種變化是必然的。但是,人民在這一改變前并不是無能為力的,因為理論上人民的是具有力的行為指針。人民可以通過尊重當事人的來推動這一變化。
應當允許當事人在建設工程造價預算收費標準的過程中提起,也可以對工程造價進行階段性的鑒定。不能一概地要求建設工程必須是在工程竣工后進行。對于當事人的違約責任,人民必須嚴格追究。不能因為建設工程糾紛的違約責任追究十分困難就放棄追究,我國建設工程領域的許多問題(包括質量問題),都是產生于不能嚴格履行合同。此外還有必要在合同的結算方面加以完善。
完善合同的結算條款:為避免合同造價糾紛,積極的辦法就是當事人在設定承發包合同時增加工程造價過程控制的內容,按工程形象進度分階段進行結算并確定相應的操作程序,使承發包合同簽約時不能確定的工程造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按約定的程序得到確定,從而避免可能出現的造價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