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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05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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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夫妻越來越多地參與到各種經濟活動中去,為了各自或共同的目的從事生產、經營、理財、負債消費等活動,負債現象十分普遍,夫妻債務問題也日益復雜多樣。特別是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常常有涉及債務處理的問題,由于存在事實難以查清、法律規定不完全等原因,導致這一問題的處理成為離婚案件處理中的難點。所以有必要從《婚姻法》研究分析角度出發,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概念及法律特點進行探究,并提出一些解決此問題的對策。
夫妻共同債務的內涵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知,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為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根據該定義,夫妻共同債務具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須產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時止的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后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二是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符合上述條件,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于共同債務。反之,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者雖然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都不屬共同債務,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0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0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寫借條的注意事項:
1、寫借條一定要注意寫清借款人、借款的日期,還款的日期、借款人簽字、借款的數額,借款的原因等內容,盡量詳細為宜。
2、使用質量較好的紙張,便于長期保存,在允許的情況下盡量使用黑色水筆書寫。
3、如有見證人,可請見證人在借條上簽字,以便增加可信度。
(三)規范的借條書寫格式:
借 條
今A借給B人民幣壹萬元整,即¥10000.00元,自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8月8日,期限6個月,利率為每月0.8%,利息共計人民幣肆百捌十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于2006年8月8日一次性償還。
借款人:B(簽字、手印、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