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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27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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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說服力的東西就是工商部門出具的公司名稱變更的證明,把這個證明和原來履行的合同附在一起,就能構成完整的證據鏈條。當然,這一說法的前提是合同雙方是平等的,如果對方強勢,我方弱勢,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上述說法還有說服力。但從經營的角度看,可能因為改名而丟掉進入某一公司供應商的機會,這個,老板們還是要考慮清楚的。

既然在《公司的法》中沒有找到明確答案,我們再看一下行政的法規的規定。2014年2月19日發布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專門規范公司登記行為的行政的法規,該《條例》第二條明文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同時,第四條明文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除此之外,目前全國許多省份都多地都設有產權交易的所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權托管、登記、代辦轉讓等服務,因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通過產權交易的所場內交易進行股權轉讓。當然,還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即非新三板掛牌企業,也沒有進行股權托管,由于入產交所交易在法律法規層面并非強制性規定(國有情形除外),已因此也存在場外叫易情形。而按照上文分析,對于此種情形的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并不需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只需公司完成股東名稱變更(記名票)或票交付(不記名票)即可。

依照《高人民發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規定,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后,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以單位財產實施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如因私以個人財產實施相關消費行為,需向執行發院提出申請。根據相關司的法解釋規定,公司在判定生效后變更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在爭議發生時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為公司高等管理人員的,對糾紛履行應負有直接責任,應當被限制高消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