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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23 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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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國聯報廢車回收有限公司 是天津交管局認定的正規報廢汽車單位。
報廢車出事故賣家有連帶責任
【案例】
“李某沒有把車轉賣給我。2013年,李某委托我以4500元的價格賣給陳某,我只是幫他賣車而已。”楊某聲稱只是出于好心幫好友李某賣車,自己無責。
根據《高人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可以請求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在對何某的合理損失進行認定后,陳某賠償何某經濟損失15.6萬元,李某、楊某對上述賠償款承擔連帶責任。
在本院向被告鄭某甲送達應訴材料過程中,經調查核實,鄭某甲駕駛報廢平板大貨車系其父親鄭某丙向儲某所借(被告鄭某丙、鄭某甲家也有一輛報廢的平板大貨車,因車輛正在修理,故向儲某借用),后鄭某乙需用平板車運送挖掘機,故打電話找鄭某丙要回平板貨車,在鄭某甲將大貨車送還給鄭某乙的途中撞上了原告鄭某丁,故本院依法追加鄭某乙、儲某、鄭某丙為本案的共同被告

天津國聯報廢車回收有限公司
天津交管局認定的正規報廢汽車單位。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人心存僥幸,為了眼前利益鋌而走險,把已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擅自轉賣他人。一旦發生事故,買賣雙方就可能因此而承擔連帶責任。對此,高人民《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典型案例
事故發生后,楊*乾被送往新興縣天堂中心衛生院住院。
新興縣局交通大隊經現場勘查和,于2015年3月4日作出新公交認字(2015)第0002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楊*乾使用失效的機動車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機件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二輪摩托車借道通行沒有讓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優先通行發生交通事故,是造成該宗交通事故的主要過錯;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十九條款、第二十一條及《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二十八條款的規定。李*謀駕駛機動車沒有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且沒有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過發生交通事故,是造成該宗交通事故的次要過錯;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款及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鑒于楊*乾的交通行為在該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情度較重,李*謀的交通行為在該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情度較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