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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09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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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通常方法根據《民事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fa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
1.查詢、、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的,應在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
劃撥是指人民fa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fa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
劃撥存款可以在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而直接劃撥。人民fa院采取查詢、、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
1.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fa院執行機構強制搬遷被申請執行人在房屋內或特定土地上的財物,騰出房屋或土地,交給申請執行人的一種執行措施。
2,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1定的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fa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1定的行為。
3.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1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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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難的產生原因:
法制觀念淡薄這一方面是我國人治的理念深厚,地方黨政機關一些領導以權壓法,以言代法,fei法干預執行工作。為了本地區或本部門的利益,制定違反法律的規定或文件,或阻礙和限制人民fa院依法執行的行為,形成地方保護主義。另一方面是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識淡薄。突出表現在: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采取拖、賴、躲、逃等手段wei法阻礙、抗拒執行;相當一部分被執行人無視法律尊嚴,有的甚至、ou打執行人員,對執行人員進行fei法拘禁,毀損執行公務車輛等。執行難主要危害:“執行難”的危害表現在:對當事人來說,不僅造成了直接損失,還造成了精神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