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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5-11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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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重大誤解必須具備以下4個要件
構成重大誤解必須具備以下4個要件: (1)必須對合同主要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如果僅僅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并且不影響合同的目的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則不構成重大誤解。 (2)誤解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誤解人的誤解與其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3)誤解是由誤解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這也是誤解和欺詐、脅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區別之一。即誤解人的錯誤認識不是源于對方當事人的遺錯行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謹慎。 (4)誤解是誤解人的非故意行為。在此不允許當事人以重大誤解為借口,而實屬于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來撤銷合同。

情事變更原則與誠信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與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的基本要求是:當事人參加民事活動并在其中實施民事行為時,一定要使其他有關當事人與自己于相互之間實現利益平衡。依臺灣學者林榮耀先生的看法,在發生情事變更情況下,若無限制的嚴守契約,勢必有違誠信原則。 而法律自身又具有穩定性與適應性兩相反之性能,就穩定性而言,契約應嚴守;就適應性而言,應承認情事變更原則。具體言之,二者的區別有:①誠信原則較情事變更原則,為上位概念,即情事變更原則是誠信原則的適用。“然誠信原則過于籠統,在具體適用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寬嚴不一的情況,從而動搖信守約定原則。當有可能制定比較具體的法律規范時,還是應盡可能地制定和適用這種具體的規范,而誠信原則則被作為堵塞法律漏洞或矯正可能帶來不公正后果的法律規范的作用的后手段?!雹谡\信原則系法律之高原則,而情事變更原則僅系例外之救助方法。

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的區別
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 實際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以后,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實際違約分為: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部分履行、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為。 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雖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明示毀約),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默示毀約)。作為違約行為的形態之一,預期違約當然要負違約責任。 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都是合同生效后的違約行為,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兩者并非完全相同,主要有以下區別: ,違約的時間不同。預期違約是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的違約。由于履行期尚未到來,當事人沒有履行其義務,此時一方的違約只是表現為未來將不履行義務。它侵害的是期待的債權而不是現實的債權。而實際違約是在履行期限到來時所表現出來的明顯的違約行為。它侵害的是現實的債權,這種違約與實際違約相比違約程度更大,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也相對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