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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7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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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應符合以下條件:
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發起人設立保險代理公司,應有相應的發起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為50人以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人數為2-200人。依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及其他法律、行規的規定,一些特定主體,如機關、社團等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此外,為了避免自我代理等機會主義行為,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保證金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未經中國保監會書面批準,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不得擅自動用或者處置保證金。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也應當根據《公》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經營范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代理業務:
(1)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保險代理公司代理的保險產品可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保險代理公司通過多種渠道向企業和個人進行保險宣傳,招攬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代理人相比,保險代理公司的代理行為更具有專業性和規范性。
(2)代理收取保險費。收取保險費是保險代理公司經營的重要內容,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代收保險費的,應當開立獨立的代收保險費賬戶進行結算。同時,保險代理公司應根據保險代理合同的約定,及時將保險費劃轉給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還應當建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收支情況。2005年,我國通過保險中介渠道實現的保費收入占全國保費總收入的73%,2006年已達到近80%,保險代理在保險市場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在國家社會風險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3)代理相關保險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當保險代理公司招攬的客戶出險后,保險代理公司利用其熟悉客戶情況的優勢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查勘和理賠工作,可以更方便快捷地提供保險售后服務。
(4)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檔案建立和單證保管:
為了方便投保人核對和主管部門監管,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建立完整規范的業務檔案。業務檔案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代理銷售保單的基本情況,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或者姓名,代理保險產品名稱,保險金額,保險費,繳費方式等;保險費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情況;保險代理傭金金額和收取情況等;代理公司作為一級法人機構,聘請了專業的法律顧問和金融保險方面的管理精英,有利于最限度地維護客戶、保險公司及業務人員等多方面的合法權益。并保證記錄的真實性、完整性。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還應當妥善管理和使用被代理保險公司提供的各種單證、材料;代理關系終止后,應當在30日內將剩余的單證及材料交付被代理保險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