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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6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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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壁壘
指一國政府或企業(主要是發達國家制造商)依靠其技術壟斷優勢,以保護專利等知識產權的名義,利用甚至濫用專利制度的法律保護,實施各種不合理障礙措施限制其他國家的產品的進口,使國外非專利權人處于一種十分不利的地位,出導致已生產產品被訴侵權、產品進入市場受到專利、訴訟阻撓等。
??專利壁壘作為知識經濟突現出來的新的壁壘形式,是現代跨國公司濫用專利權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是關稅壁壘讓位于技術壁壘、反傾銷壁壘和知識產權壁壘以后,知識產權壁壘的一種重要形式。專利壁壘表現為國家層面實施的專利壁壘和跨國公司實施的專利壁壘兩個方面,具有靈活性、針對性、合理性、隱蔽性、報i復性、歧視性等特點。
專利權是一個集合概念,它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權利:
??獨占權,即專利權人排他性地利用和最終處分其專利權的權利,這是專利權中最基礎的權利。獨占權又分為幾項:制造、使用、銷售其專利產品的權利,使用專利方法的權利,制造、銷售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權利,除合理使用外其他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不得非i法行使專利權人的獨占權。
??轉讓權,即專利權人有權通過訂立專利權轉讓合同轉讓自己的專利權,以取得經濟收益;
??許可權,即專利權人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其專利權,以取得經濟收益;標記權,即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該項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這是一項人身權利性質的權利;
??專利產品的進口權,即指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專利權人所享有的阻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的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進口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權利。因此,專利權質押合同應當約定被質押的是哪一項或幾項權利,當然標記權不得作為質押標的。
交叉許可
專利交叉許可,又稱雙向交叉許可(Cross-licensing),是指交易各方將各自擁有的專利、專有技術的使用權相互許可使用。在合同期限和地域內,合同雙方對對方的許可權利享有使用權、產品生產和銷售權。
專利可以是獨占的,也可以是非獨占的。雙方權利對等,一般不需支付使用費。在國際技術貿易中,采用交叉許可方式轉讓技術的合同,通常稱為交叉許可合同或交叉許可協議。
??交叉許可是一種基于談判的、在產品或產品生產過程中,需要對方擁有的專利技術的時候,而相互有條件或無條件容許對方使用本企業專利技術的協定。其中,交叉許可協定的內容并沒有統一的標準,除了容許雙方使用各自的、已被授權的專利技術外,還可以包括固定或可變動的許可費,同時還可以包括雙方擁有的所有專利或部分專利以及未開發的專利等。
??交叉許可合同,又稱為互換許可合同,是指出讓方與受讓方在互惠互利基礎上交換擁有或持有的技術、商標或軟件,或制造、銷售產品。在這種合同中,雙方均具有雙重身份,一方既是某項技術的許可方,同時也是相關技術的被許可方。
??交叉許可既可以是獨占性的,也可以是非獨占性的。它一般在特定條件下采用,如在合作生產、合作設計、共同研究開發等項目中通常會采用交叉許可合同。在其中體現的更多的是雙方的合作關系,而不是單純的買賣關系。
??例如,甲公司具有技術專利A,乙公司具有專利B,而要生產產品C的最i佳方法是結合專利A和專利B。于是為了充分實施自己的技術,取得最i大經濟效益,甲公司和乙公司簽署交叉許可合同,達成協議相互許可對方實施自己的技術。
非執業實體NPE
非執業團體,NPE是Non-Practicing Entities的縮寫(也常有人寫作NPEs,用以表示多個數量),對應的中文翻譯是非專利實施主體或者非實施主體,也有叫做專利經營實體、非專利運營主體。不管它具有何種稱謂,其實質就是擁有專利權的主體本身并不實施專利技術,即不將技術轉化為用于生產流通的產品。
??NPE的類型
??按照非專利實施主體的運營目的,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1)科研型NPE
??科研型NPE如常見的大學院校和研究實驗室等,其通常進行基礎研究,然后發明申請專利后對外許可,不進行產品生產。
??(2)投機型NPE
??投機型NPE是購買專利的個人和小團體,其用購買所得的專利應對市場上運轉成功的產品,此類公司的活動通常會遭到運營公司的痛斥,認為其行徑無異于敲i詐,依靠所持專利榨取了遠高于專利實際附加于產品上的價值的利潤,并阻礙了創新。此類公司由于不制造產品,因而無法讓對手提出反訴侵權或交叉許可。也有人稱他們是“patent troll”,即“專利流氓”。
??(3)防御型NPE
??防御型NPE同投機型NPE一樣,也購買專利,但主要是為了對抗投機型NPE而成立的以防御為主的公司。同樣地,這類公司由于不制造產品,因而讓投機型NPE無法提出侵權訴訟或被交叉許可。
??NPE的特征
??根據NPE的定義可以看出,非專利實施主體具有以下特征:
??(1)主體是持有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權的發明人、高校、科研院所、事業單位、企業等。例如,累積擁有專利量達2000項以上的愛迪生、美國加州大學(曾被美國《華爾街雜志》評選為美國最i大的“patent troll”)、澳大利亞皇家科學與工業研究會、日本的SEL(Semiconductor Energy Laboratory)。
??(2)行為的對象一般分上游和下游兩端。上游是指專利運營的來源。下游是指專利運營的目標。其中,專利運營的來源包括自己的技術創新、從其他處獲得。像愛迪生,自己雖創新了一部分,但仍有不少專利是購買獲得。專利運營的目標是生產、制造或銷售產品的公司(他們通過對這些公司進行專利許可或者專利訴訟),或者防御具有攻擊行為的公司。
??(3)非專利實施主體提供的是專利等無形產品,其本身不生產、制造或者銷售有形產品,這是它與專利實施主體最i大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