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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19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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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獲證后監督的認證要求: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應按《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實施規則、 實施細則和認證標準的要求,確保其持續生產的獲證產品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致性控制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獲證后監督應依據生產企業.上報的生產、銷售流向信息進行。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必須在規定的周期內接受監督。
8.1.2.3認證委托人提出證書延續認證委托時,證書處于暫停狀態的:(1)認證委托人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前通過證書恢復申請,恢復證書的,評定中心可在受理認證委托后,直接換發新證書, 有效期五年。(2)對于未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前恢復證書,但已經監督組現場確認認證委托人已完成全部不符合項整改的, 經認證決定通過后,評定中心可在受理認證委托后,直接換發新證書,有效期五年。(3)證書暫停超過六個月, 仍不能通過證書懨復的,不再受理證書延續委托。

8.5.1.2認證證書注銷的有關規定:(1)自認證證書注銷之日起,不得繼續出廠、進口認證證書覆蓋的產品。(2)認證證書被注銷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復,認證委托人可以向評定中心重新申請認證。被注銷認證證書對應產品的型式試驗報告和工廠檢查報告不再有效。
8.5.2認證證書暫停。8.5.2.1 當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評定中心應當暫停認證證書:(1)國家、行業或地方監督抽查結果證明產品存在不合格,但不需要立即撤銷認證證書的;(2)認證委托人違反實施規則的規定(包括產品抽取樣品檢測不合格、工廠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一致性存在問題等)或評定中心相關要求,但通過整改可以達到認證要求的;(3)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未按規定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視情節需要開展調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