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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7-23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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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包括空氣污染源、水污染源等,污染源監測是一種環境監測內容,主要采用環境監測手段確定污染物的排放來源、排放濃度、污染物種類等,為控制污染源排放和環境影響評價提供依據,同時也是解決污染糾紛的主要依據。
污染源監測是指對污染物排放出口的排污監測,固體廢物的產生、貯存、處置、利用排放點監測,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效果監測,“三同時”項目竣工驗收監測,現有污染源治理項目(含限期治理項目)竣工驗收監測,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監測,污染事故應急監測等。 凡從事污染源監測的單位,必須通過或省級環境保護局組織的資質認證,認證合格后可開展污染源監測工作,資質認證辦法另行制訂。污染源監測必須統一執行頒布的《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污許可的事中事后監管,將排污許可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年度計劃,根據排污許可管理類別、排污單位信用記錄和生態環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確定檢查頻次和檢查方式。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記錄檢查時間、內容、結果以及處罰決定,同時將處罰決定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
排污單位應當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許可證、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相關材料。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通過現場監測、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獲得的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數據,可以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超過許可排放濃度的證據。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數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在行政過程中收集的監測數據不一致的,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收集的監測數據作為行政依據。
國家鼓勵排污單位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
排污單位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污許可證、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相關材料,以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在行政過程中收集的監測數據,綜合判斷排污單位采用的污染防治技術能否穩定達到排污許可證規定;對不能穩定達到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應當提出整改要求,并可以增加檢查頻次。
制定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應當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