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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01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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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通常方法根據《民事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fa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
1.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fa院執行機構強制搬遷被申請執行人在房屋內或特定土地上的財物,騰出房屋或土地,交給申請執行人的一種執行措施。
2,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1定的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fa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1定的行為。
3.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1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律師如何成功代理執行案件?
一
、執行案件的前提條件:是指該案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以及、裁定中的財產部分。即已通過fa院進行裁判或仲裁裁決生效的法律文書。
二、律師在代理執行案件中需要做的工作:
1、dai寫(強制)執行申請書,確定好管轄fa院。一般是原審人民fa院或是執行財產所在地。
2、在具有管轄權fa院進行執行申請li案。在此要特別注意所攜帶的案件材料,一般包括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申請書、授權委托書、身份zheng復印件、被申請人財產狀況說明。
可以執行欠債人名下wei一住房的條件有哪些?
一,人民fa院保障的是被執行人的居住權,而非房屋所有權。
第二,所保障的居住權是維持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否則,保障就不必要。
第三,保障是有期限的。zhai權人對zhai務人生存權的保障是應急性的,所謂“救急不救窮”,zhai務人終還是應向當地政府申請住房保障,不能讓本應當由政府承擔的社會保障義務全部轉嫁給zhai權人承擔。異議人既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又對執行標的提出實體異議,如果兩種異議是可分的,分別適用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和第二百二十七條。第四,被執行人不得利用法律對其生存權的保障來逃避執行。
三、在實際中執行wei一住房時應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1)被執行人wei一住房與維持其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住房的區分;
(2)執行過程中,應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基本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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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院關于執行疑難案件的解答
1
、確權之訴和案外人異議的關系
答:依據《關于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行的若干意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執行fa院已經采取執行措施的財產,案外人不能另行通過確權之訴解決,只能先提出案外人異議,不服案外人異議裁決后再向執行fa院提起異議之訴。確權之訴不能代替異議之訴。案外人在異議之訴中可以同時提起確權之訴,與異議之訴合并審理。第五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前,人民fa院應當將案件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diao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聽取其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見。執行fa院采取執行措施前,zhai務人與案外人對該財產另案進行確權之訴的,如zhai權人沒有參加,且zhai權人提供了案外人與zhai務人惡意進行規避執行的初步證據的,在對財產保全之后,該確權應當中止審理,案外人應當依據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提出異議,已中止的確權之訴可以并入案外人異議之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