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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4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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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法律知識誤區:
只要立了遺囑一切就OK?
按照人們的一般理解,只要立了遺囑,身后事就已經安排好了。其實,事情并非這么簡單。
律師糾錯:有了遺囑,并不意味著立遺囑人的意愿就能全部實現。比如出現以下情況時,繼承遺產就會出現麻煩。
1、遺囑繼承能夠順利進行,前提條件是所立遺囑必須合法有效。如果遺囑蕞終被認定為無效,遺囑繼承顯然無法實現。
2、遺囑對財產及財產線索寫得不明晰。比如,立遺囑人在遺囑中只說明了自己有多少財產,但這些都以何種形式存在、財產在何處都未說明,這樣的遺囑很難得以實現。打個比方,只在遺囑中說自己有多少存款,但不知錢存在哪個銀行,存單放于何處,可以想像,后人的“尋寶”之路該是何等艱辛。如若找不到相應的憑證,這些財產無異于“流失”。
3、遺囑未妥善保存,立了等于沒立。實踐中,有些人立了遺囑就自己收了起來,他人對此并不知曉。試想,若立遺囑人突然離世,那么沒有人知道其曾立有遺囑,若遺囑又沒被發現,那么,這樣的遺囑立了等于白立。
4、成為遺囑中指訂的繼承人,并不意味著一定就能得到遺產。我國法律規定,出現以下情況,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具體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的,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經濟糾紛通過判1決后,只要是判1決書下來了就應當履行義務,但是遇到那種不配合的人也只能申請強制執行了,如果對方再三不執行可能犯錯誤。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的,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
3、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受到多方因素的影響上,當然主要的還是要看雙方如何去維護這份關系,但同時這種關系又不可避免地受到整個市場環境的影響,有時候雙方看起來都沒有錯,但歸根到底還是受到市場的影響。影響勞動關系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點。
勞動關系受到勞動力市場不均衡的影響。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的城鎮化、工業化進程不斷加快,農村有大量的勞動力涌向城市,促使城市的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這就會造成資本強勞動力弱的局面。企業經營者作為資本的擁有著有著絕対的決策權,在勞動力供大于求的情況下,企業經營者是勞動關系的主導方,在日常經營過程中或多或少都會損害勞動者的利益。
企業生存的時間比較短影響勞動關系的維系。勞動關系出現問題更多的是集中在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等。根據相關的數據可以發現,我國的民營企業的平均壽命基本在3-4年,中小企業的壽命更是在這個數據之下。企業建立得快,消失得也快,企業還未發展成熟就已經沒落,就更不要說去維系勞動關系了。
處在經濟轉型期,產業結構調整造成裁員嚴重。在經濟轉型的過程中,必然會有一些落后的企業會被市場淘汰,或者有些企業為了避免被淘汰而去裁員。這些情況下,就極易出現拖欠工資或員工的相關待以保障等行為,從而導致發生勞動糾紛。有些企業雖然不是惡意拖欠,但客觀上也造成了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