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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2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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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差遣作為一種新式的用工方法,與傳統的用工方法有顯著的差異。勞務差遣很大的特色便是勞作聯系與用工聯系相別離,表現為被差遣勞作者與勞務差遣單位有勞作聯系但無用工聯系,與用工單位有用工聯系但無勞作聯系。
《勞作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則,勞務差遣單位差遣勞作者應當與承受以勞務差遣方法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差遣協議。勞務差遣協議應當約好差遣崗位和人員數量、差遣期限、勞作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付出方法以及違反協議的職責。
勞務差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為民事法律聯系,簽定的勞務差遣協議為民事合同,則用工單位與差遣單位能夠在洽談一致的基礎上免除勞務差遣協議,無需符合勞作合同法規則的用人單位免除勞作聯系的條件。
勞務外包是指企業將其部分業務或功能作業發包給相關的組織,由該組織自行安排人員依照公司的要求完結相應的業務或作業。
勞務差遣與勞務外包的共同之處是,用工單位或發包單位都不與勞作者簽定勞作合同。

勞務派遣職責:
(1)嚴格遵守執行勞動工資和社會保障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做好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勞動保護等工作。
(2)按要求為用工單位提供專業的勞務人員,應保證派遣人員的相對穩定。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確保勞務派遣質量達到約定的標準,對勞務承包范圍內的勞務人員質量向用工單位負責;根據用工單位的要求(包括調整后的計劃),合理組織,科學安排作業計劃,投入足夠的人力、物力、保證工作的開展;承擔由于自身責任造成的各種處罰。
(3)派遣人員必須經過“安全三級教育”和業務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公司定期組織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開展安全文明作業教育和業務培訓,切實提高工作人員安全意識和業務水平。
(4)及時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等,處理有關勞動爭議或其他事項。按國家政策規定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按合同所約定的條款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保證被派遣勞動者應享受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若由于用工單位原因引發勞動糾紛、或被當地相關行政部門處罰,均由公司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勞務派遣員工與正式員工有什么區別呢?
首先用工關系的不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機構與勞動者之間。派遣員工的勞動關系歸屬在派遣單位,不在用人單位。
第二,簽署勞動合同的單位不同。正式員工是勞動者與工作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由工作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發生勞動爭議,由勞動者和工作單位雙方處理。
解釋:派遣工是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被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單位去工作,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公司雙方處理。
第三,五險一金的繳納問題。派遣員工的五險一金可以由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協商繳納。并不需要由用人單位強制繳納。
第四,工資發放的原則不同。對在職職工而言,用人單位須按月支付工資。但是對于勞務派遣員工而言并不是必須如此。可與派遣單位協商支付費用(非工資屬性)。
注:我國《勞動派遣暫行規定》第四條: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