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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7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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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延遲復工情況,大家比較關心的就是工資發放問題了,關于這一點,我們來了解一下企業應該注意的事項吧:
關于員工工資的具體支付方式,還是需要看各個公司勞動合同約定和人力資源制度內容,如約定對應薪酬是否與實際到崗辦公掛鉤,績效工資的發放條件等,除此之外,如果延期復工時間較長,可針對此問題召開職工或全體員工會議,對企業hr制度進行調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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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前后找工作的人是很多的,但是恰逢這樣一場嚴重的疫情,如果用人單位已向應聘人員發放錄用通知書,可以疫情防控為由取消錄用嗎?
關于這一點,答案是不可以。用人單位向應聘人員發出錄用通知書,系其單方法律行為,對用人單位具有約束力。從誠信及用人單位公信力角度,我們不建議用人單位以此為由取消錄用,一方面有違誠信原則,另一方面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錄用,可能承擔締約過失賠償責任。為此,我們建議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與應聘人員協商變更入職日期等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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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進入一個企業工作時,都會有試用期這一說,那么試用期內職工的工資標準是什么呢?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吧。
法律規定,試用期內職工的工資標準可以由用人單位自行確定,但是卻不能低于低工資標準。
《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所在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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