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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30 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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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科技部、財政、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工作;
(四)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出現重大問題的地區,提出整改意見。
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 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 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6.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第十五條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了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十六條 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認定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并對申報認定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關于長期資產攤銷
研發活動所需的長期資產的購置必須經過研究開發項目相關負責人批準。第十三條高新技術企業復審須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攤銷的會計政策經過申報企業的董事會批準,會計部門執行經過批準的會計政策。長期資產攤銷費用在不同研究開發項目之間按照機器工時或其他合理標準分配,各研究開發項目的機器工時或其他標準統計單據須經過研發部門相關負責人簽署。
正確核算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
按照技術轉讓合同和其他合同分明細項目進行核算,盡量與所進行的研究開發項目對應,歸屬哪個項目的收入就列在該項目名下,并且與非高新技術產品 (服務 )區別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