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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04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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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上述兩個區別,申請三期評定要遵循“重做輕不做”。在傷情嚴重的情況,三期的發生是必然的,而且通常比法官自估的時間要長,因此申請做三期鑒定可以獲得更優的期限,同時對于支付的鑒定費用也因為存在三期結果而可以終由對方實際承擔。而在傷情較輕的情況下,三期發生并不是必然的,因此選擇直接讓法官酌定更優。此時如果仍執意選擇鑒定,那終可能因為鑒定不出,致使所交的鑒定費白白打了水漂,而法官也會鑒定不出的結論,認定不存在三期,得不償失。
在處理涉殘理賠案件過程中,時常遇到一些客戶提交的傷殘鑒定報告用的評殘標準非保單約定標準,常見交通事故案件,提交按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的鑒定報告來索賠,還有工作受傷的拿著工傷評殘的報告索賠等。經常因為這些標準的不一致導致理賠糾紛的出現,到底應該按照哪一個標準呢? 傷殘鑒定是指傷后傷殘程度鑒定。 傷殘鑒定的范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工傷事故傷殘、被他人傷害等情形。

鑒定具體程序是什么 如果是公(、、)部門委托的鑒定,由辦案單位開具委托書,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鑒定申請書、住院的病例、、檢查結果以及受傷初期和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等到受委托的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如果是個人委托的鑒定,則需要個人攜帶住院的病例、、檢查結果以及受傷初期和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從醫院復印的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以及個人有效前往鑒定機構進行委托(具體以鑒定機構要求為準),簽訂委托書后,開始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