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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9-06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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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通常方法根據《民事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fa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
1.查詢、、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民事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fa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fa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痹趫绦袑嵺`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fa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哿艉吞崛∈蔷o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 。2008年4月1日起實行了新的民訴法,對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加重了處罰。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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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難的產生原因:
1.企業經營狀況不佳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各種矛盾突出,經濟生活中的深層次矛盾必然反映到執行工作中來。有的案件因為沒有可執行財產,沒法執行;有的案件因為觸及到下崗工人的利益,為維護社會穩定,也不得不停止執行。
2,強制執行法律不健全有關執行的規定簡單、原則,缺乏可操作性;法律的空白多,漏洞多;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fa院應當在三日內將案件信息從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信息庫中屏蔽:(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執行完畢的。對執行人員wei法行為的處理和責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執行程序缺乏quan方位的嚴格的規范要求,執行人員、執行當事人、協助執行人在某些執行環節上的暗箱操作仍然存在。
執行難
專家意見:2009年9月17日,在對該解釋的初稿征求法學專家意見時,法學專家從法律角度發表了各自不同的看法。 據fa院執行局局長俞靈雨介紹,為po解“執行難”,fa院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比如和gong安部聯合發文quan面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和銀行聯合限制其dai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合限制融資增容等等。 俞靈雨說,這次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是為了進一步壓縮被執行人的生活空間,使其為“老賴”行為付出代價。 對fa院限制高消費的舉措,法學專家大都表示認同。認為此舉在當前有很強的針對性以及現實意義,有助于解決“執行難”問題。 也有一些法學專家擔心此舉若實施不當,有可能帶來一定的fu面效應。對于fa院擬出臺的這項解釋,fa院執行局局長俞靈雨說:“由于財產登記等一些制度還沒有建立健全,因此限制高消費一定意義上是宣示性的。根據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的權限的范圍的不同,可以把委托代理分為一般委托代理人和特別委托代理。但是,一旦被發現wei法,就會予以制裁,讓其付出代價。” 對于法學專家的意見,他表示將會認真考慮,并透露該解釋將進一步予以充分論證,包括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強制執行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如何確定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受當事人授權的約束,委托代理人只能在當事人的授權范圍內代理當事人行使權利,承擔義務,代為行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的權限范圍內所為的執行行為,視為當事人的行為,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的權限的范圍的不同,可以把委托代理分為一般委托代理人和特別委托代理。一般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為一般的行為,而不能夠處分實體權利。特別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僅可以為被代理人代為一般行為,并可以根據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代為變更或者放棄請求、進行執行和解等有關處分實體權益的行為。此外,人1院1997年1月23日《關于民事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問題的批復》中確定:如果當事人在授權委托書中沒有寫明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有代理權及具體的代理事項,則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沒有代理權,不能代理當事人直接領取或者處分標的物?!度?院關于人1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2條第2款規定:“委托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委托代理人的特別授權。答:股東zeng資不實,不論公司zhai務發生在不實zeng資之前或之后,都可以追加zeng資不實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在zeng資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币虼耍跈辔袝鴥H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無權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進行執行和解,代收執行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