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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15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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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設置排煙系統的場所或部位應采用擋煙垂壁、結構梁及隔墻等劃分防煙分區。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2. 擋煙垂壁等擋煙分隔設施的深度不應小于規范規定的儲煙倉厚度。對于有吊頂的空間,當吊頂開孔不均勻或開孔率小于或等于25%時,吊頂內空間高度不得計入儲煙倉厚度。
3. 當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時,儲煙倉的厚度不應小于空間凈高的20%,且不應小于500mm;當采用機械排煙方式時,不應小于空間凈高的10%,且不應小于500mm。同時儲煙倉底部距地面的高度應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較小清晰高度。
排煙風機控制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現場手動啟動。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啟動。消防控制室手動啟動。系統中任一排煙閥或排煙口開啟時,排煙風機、補風機自動啟動。排煙防火閥(排煙風機入口總管處)在280℃時應自行關閉,并應連鎖關閉排煙風機和補風機。
應由排煙口、排煙窗或排煙閥開啟的動作信號和該防煙分區內的任一只火災探測器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報警信號(“與”邏輯),作為排煙風機啟動的聯動觸發信號,并應由消防聯動控制器聯動控制排煙風機的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