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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23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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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實行增值稅匯總納稅,那么該集團總分支機構怎么確定是否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
關于增值稅匯總納稅企業如何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執行口徑,與10%加計抵減政策一致。經批準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總機構本級及其分支機構提供生活服務的銷售額占全部合計銷售額的比重是否超過50%,確定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如果比重超過50%,則匯總納稅范圍內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可以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如果不超過50%的,則匯總納稅范圍內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不能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青算、財政調庫)。
文件明確規定:除另有規定,總分機構的所得稅征收法定實行匯總納稅,不區分是否獨立核算。

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其免稅銷售額如何確定?
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余額為銷售額,確定其是否可享受免稅政策。舉例說明,2019年1月,某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按月納稅)取得建筑服務收入20萬元,同時向其他建筑企業支付分包款12萬元,則該小規模納稅人當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銷售額為8萬元,未超過10萬元免稅標準,當月可享受免稅政策。

國家稅務縂局公告2019年第48號《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中第二項就自然人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做了明確的說明,原文是“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辦而未辦營業執照,但發生納稅義務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臨時稅務登記。”這一規定,明確了個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義務及稅務辦理流程,讓我們一起來好好解讀一下這個新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