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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01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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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的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該定義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危險廢物屬于固體廢物的一部分(換言之,某種物質如果不屬于固體廢物,那么該物質肯定不屬于危險廢物);二是危險廢物必須具有危險特性,危險廢物的特性常見有五種,分別為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生物毒性等)、腐蝕性、易i燃性、i感i染性、化學反應性,具有一種或幾種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

運輸單位應按照危險貨物運輸相關規定進行危險廢物道路運輸作業,并符合以下要求:
(1)制定危險廢物運輸作業計劃,根據運輸對危險廢物性質采取相應的遮陽、控溫、防爆、防靜電、防火、防震、防水、防滲、防凍、防粉塵飛揚、防撒漏等措施。
(2)根據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核對待運危險廢物包裝、標識和標簽是否與轉移聯單相符。不相符的,應當拒絕運輸。
(3)危險廢物不得散裝運輸。
(4)駕駛人員不得擅自改變危險廢物運輸作業計劃,嚴禁擅自拼裝與超載。
(5)被危險廢物污染過的車輛、包裝、工具等,應在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處置單位或運輸單位具備污染防治條件的地點進行清洗(消毒)處理。
危險廢物道路運輸單位應按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和《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的規定,制定危險廢物道路運輸應急預案,并應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發生事故時,運輸單位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妥善進行應急處理。

三大危廢處理行業建議
,加強對危廢處理行業的扶持力度。
“一是加強政策的傾斜力度,推動國有資本和鼓勵社會資本加入危廢處理行業。二是加強對危廢處理相關研究項目的支持,鼓勵技術創新,牽頭實現產學研結合,為新技術快速應用提供適當的創業扶持。三是對區域性危廢處理模式進行科學布局,對于產業集中區域應當強制配備危廢處理企業;對于地廣人稀、危廢來源多為廢物等的地區,可以探索建立危廢的儲存、轉移、集中處理制度,盡可能提升危廢處理的效率。”